三、甲存有其與 A 交往時,經 A 同意所拍照在溫泉飯店之三點裸露共浴私密照。某日為 了向小學同學證明其確實已有交往之密友,竟將該私密照片之 A 的頭像馬賽克後, 傳至小學同學會之班級的 line 群組。A 知悉後,相當不悅,經甲再三保證不再犯, 且刪除其所留存在甲的硬碟中的私密照檔案後,A 認為頭像經馬賽克處理後,確實 無法辨識為本人,A 於是不予追究。試問甲的行為依刑法如何處置?(25 分)
詳解 (共 1 筆)
詳解
(一)甲不成立刑法第315-1條第二款:
1、刑法第315-1條第二款:無故以錄音、錄影、電磁紀錄,竊錄他人非公開之活動、言論、談話或身體部位者。
2、甲之行為系得乙之同意,其為兩相所願之行為,故難謂竊錄,不成立本罪。
(二)甲不成立刑法第315-2條第二款:
1、刑法第315-2條第二款:意圖散布、播送、販賣,而犯前條第二款之行為者。
2、甲非以意圖散布、播送而拍攝私密照,既得乙之同意而照相紀錄,然 甲既已不成立315-1條之罪,易影響315-2條之罪無法成立,故甲不成立本罪。
(三)甲成立刑法第235條供人觀覽猥褻物品罪:
1、刑法第235條:散布、播送或販賣猥褻之文字、圖畫、聲音、影像或其他物品者,或公然成列或以他法供人觀覽、聽聞者。
2、構成要件該當:
(1) 客觀上:甲散布與乙私密露點照致群組供多人觀覽,雖經馬賽克處理,但一般觀念而言依舊系屬易引起羞恥或厭惡感,妨礙善良方如之猥褻物品,符合客觀要件。
(2) 主觀上:甲對於上揭事實有知與欲,具犯本罪之故意,符合主觀要件。
3、小結:甲無任何阻卻違法罪責事由,故本罪成立。
(三)結論:甲成立刑法第235條供人觀覽猥褻物品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