阿摩線上測驗 登入

申論題資訊

試卷:99年 - 99 普通考試_法律政風:刑法概要#46896
科目:公職◆刑法
年份:99年
排序:0

申論題內容

二、甲及乙互不相識,但均想殺死丙。某日丙生日,因丙愛吃巧克力,甲、乙各自製作 摻入毒物之巧克力送予丙,然而不論是甲或乙之巧克力,單獨之劑量均不足以致死, 只有合在一起之劑量始足以產生死亡之結果。由於丙貪吃,一次吃下甲、乙送的巧 克力,因而毒發死亡。試問甲、乙應對丙的死亡負殺人既遂之刑責嗎?(25 分)

詳解 (共 2 筆)

詳解 提供者:Chu Ya-Tse

本題涉及累積因果關係及風險實現層次,累積因果係有多數單獨不足以導致結果發生之條件相結合造成結果發生,但依通說「條件理論」來判斷即可「某行為對於結果之發生,如係『不可想像其不存在』之條件,則該條件均為結果之原因」,而具備因果關係,分析如下: (一)甲的刑責: 1.甲送毒巧克力給丙之行為可能成立刑法第二七一條第一項普通殺人罪 (1)不法構成要件 客觀上,甲送毒巧克力給丙且丙服下後亦發生死亡結果。依題示,甲於巧克力内下的毒藥單獨不足以致命,與乙所下不足以致命的毒藥相混和成為足以死亡之劑量,亦丙吃下後死亡,依條件理論判斷,若沒有甲送毒巧克力給丙之行為,貪吃的丙僅會吃下乙所摻的不足致命的毒巧克力,丙便不會死亡,因此甲之上開行為與丙的死亡結果之間係「不可想像其不存在」之條件,具備因果關係,此情形學說上稱「累積因果關係」。客觀歸責層次,甲送毒巧克力給丙之行為雖屬製造法所不容許風險,但此風險是否有具體實現尚有疑義,蓋甲於巧克力內下的毒藥單獨不足以致命,卻與不約而同之乙也相同摻下不足以致命之毒藥相混和後足以讓丙死亡,如此巧合之情形乃超出一般生活事實所難以預料的範疇,不具有常態關聯性屬於「反常因果歷程」,故該不容許風險未在具體結果中實現,客觀上不可歸責,構成要件不該當,不成立本罪。 (2)結論 甲送毒巧克力給丙之行為,不成立刑法第二七一條第一項普通殺人罪。 2.乙的刑責 同甲

詳解 提供者:loading
https://app.yamol.tw/item/242966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