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甲誘使本無犯意之十六歲少年乙,潛入 A 宅竊取 A 新購之名貴音響,甲併邀丙駕駛 小貨車在門外把風,等候運走,甲也允諾事成後,給予乙、丙酬金。正搬出門外,A 歸來,雙手抓住甲擬加以逮捕,詎甲為脫免逮捕,以左手反抓 A 之頭髮,右手毆打 頭部,並以雙手勒住其頸部,致 A 鬆開抓住甲的雙手,放棄逮捕行為,當時乙並無 對 A 施加暴力之犯意與任何舉動,終將音響搬走。問甲、乙、丙三人之刑責各應如 何論處?(25 分)
詳解 (共 5 筆)
詳解
(一)乙成立刑法第321條1項、28條之加重竊盜罪共同正犯:
1.客觀上乙破壞了 A 對音響 之持有支配關係,並建立自己持有支配關係,且侵入住宅並結夥三人為之,符合本條之加重事由(第 1、4 款);主觀上乙具有故意與不法所有意圖。
2.乙無阻卻違法事由,成立本罪。又乙為限制責任能力人,應依刑法第 18 條第 2 項之規定減輕其刑。
(二)丙在外把風行為,成立刑法第321條1項、28條之加重竊盜共同正犯
1.客觀上丙雖僅有駕車至現場把風,然因丙有同意事後分贓,故應認為其具有犯罪支配而屬共同正犯
2.丙無阻卻違法事由,成立本罪。
(三)甲成立刑法第321條1項、28條之加重竊盜罪共同正犯:
1.客觀上甲與其兩人具有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主觀上,甲具有故意與不法所有意圖。
2.甲無阻卻違法事由,成立本罪。
(四)甲對 A 施暴行為,僅由甲單獨成立準強盜罪(第 329 條):
1.依題所示,甲、乙、丙三人之犯意聯絡僅止於竊盜,並未對後續之強暴行為有任何聯絡,且強暴行為係由甲單獨為之,故此部分屬共同正犯之逾越,與乙丙無關。
2.客觀上,甲雖並未親自實施竊取行為,然如前所述,甲為加重竊盜罪之共同正犯,而甲亦當場施以強暴行為,該強暴行為之程度也 達於釋字第 630 號解釋所要求之「難以抗拒」程度;主觀上,甲具有故意與脫免逮捕之意圖。
3.甲無阻卻違法及阻卻罪責事由,成立本罪。
(五)競合
甲的一個行為侵犯相同的法益,法條競合(刑法第329條吸收掉刑法第321條),則甲該當刑法第329條準強盜罪單獨正犯
(六)結論:
1.甲成立刑法第329條準強盜罪之單獨正犯
2.乙成立刑法第321條加重竊盜罪共同正犯,可依照刑法第18條第2項得減輕其刑
3.丙成立刑法第321條加重竊盜罪共同正犯
詳解
甲因教唆乙跟丙而構成教唆罪,又因竊取A之動產被A發現進而實施暴力搶奪而構成強盜罪與殺人未遂
乙因成為甲之共犯而構成竊盜罪
丙因成為甲乙之共犯而構成竊盜罪
詳解
甲:教唆竊盜罪(共同正犯),加重竊盜罪(共同正犯):加重要件為侵入住宅竊盜及結夥三人竊盜
以左手反抓 A 之頭髮,右手毆打 頭部,並以雙手勒住其頸部,致 A 鬆開抓住甲的雙手,放棄逮捕行為部分為
【刑法 準強盜罪】第329條: 竊盜或搶奪,因防護贓物、脫免逮捕或湮滅罪證,而當場施以強暴脅迫者,以強盜論
乙:加重竊盜罪(共同正犯):加重要件為侵入住宅竊盜及結夥三人竊盜
丙:加重竊盜罪(共同正犯):加重要件為侵入住宅竊盜及結夥三人竊盜
詳解
一.乙丙可能構成竊盜罪實行共同正犯
二.甲誘使偷竊可能構成竊盜罪教唆犯
三.甲毆打乙構成傷害罪
詳解
甲乙丙 三人為強盜既遂 甲又為傷害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