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無年度 - 綜合法學模擬測試(一)憲法/行政法/刑法/刑訴/國公/國私/法學倫理#7952
科目:
公職◆憲法 |
選擇題數:
10 |
申論題數:
0
試卷資訊
所屬科目:
公職◆憲法
選擇題 (10)
承審法官如認為少年事件處理法之規定違憲,得如何處理? (A)宣告該法律規定違憲失效 (B)不得宣告該法律規定違憲、失效,但可拒絕適用該法律規定 (C)裁定停止審理程序,聲請大法官解釋 (D)受該法律規定拘束,應繼續調查審理,並作成裁定
接上題,少年事件處理法規定,少年經常逃學逃家者,少年法院得裁定令入感化教育處所施以感化教育,該規定不涉及少年何種憲法上權利? (A)人格權 (B)人性尊嚴 (C)人身自由 (D)訴訟權
接上題,少年事件處理法規定,少年經常逃學逃家者,少年法院得裁定令入感化教育處所施以感化教育,可能違反憲法之何種原則? (A)法律保留原則 (B)平等原則 (C)比例原則 (D)信賴保護原則
接上題,少年法庭若依少年事件處理法規定,裁定少年甲令入感化教育處所施以感化教育,甲能否聲請大法官解釋? (A)得直接聲請大法官解釋該裁定是否違憲 (B)得直接聲請大法官解釋該裁定所依據之法律規定違憲 (C)得聲請大法官解釋該裁定所依據之法律規定違憲,但須先窮盡救濟途徑 (D)得同時聲請大法官解釋該裁定及其所依據之法律規定違憲
甲雜誌社刊登知名企業家乙與女明星丙於海邊夜遊之新聞,乙以其為不實報導侵害其名譽為由,於高雄地院提起民事訴訟,訴命甲應於丁報社登道歉啟事,以為回復名譽之適當處分,被告甲採取下列何項答辯最有理由? (A)甲雖為法人,亦有憲法上人格權可主張,法院強制被告刊登道歉啟事,大法官業已解釋其為侵犯其良心自由之處分,法院不得為之 (B)大法官曾解釋新聞媒體為第四權,享有較一般人更受憲法保障之基本權利,甲申明刊登前曾向丙查證,丙未否認,此結業經丙於法庭作證是認,丙雖於法庭中辯稱無義務回應媒體詢問,亦無否認亦不等於承認,然被告已有理由確信報導內容為真實,基於憲法保障新聞自由之原則,原告未能證明其有侵害原告名譽之惡意,故原告之訴應予駁回 (C)原告乙與丙均屬公眾人物,其行為應屬可受公評之事,並有當日拍攝之照片於法庭中提出為證,原告雖否認照片中之女性為丙,丙於法庭作證時亦稱無法辨識照片中是否為自己,已不復記憶是否與原告於海邊夜遊一事,原告未能盡到證明報導不實之舉證責任,且法院強制被告於丁報設刊登道歉啟事,依大法官解釋屬限制不表意自由,於本案中不是保障言論自由之較小侵害手段,不符憲法上比例原則之要求,原告之訴應予駁回 (D)原告乙與明星丙均未婚,過去亦曾公開出席他人婚禮,該項報導不足以構成名譽之毀損或侵害,大法官解釋以為強制被告刊登道歉啟事概為侵犯人性尊嚴之違憲處分,法院不應為之,民法相關規定違憲,法院得停止訴訟程序聲請大法官解釋
下列有關大法官解釋之敘述,何者有誤? (A)大法官不曾解釋聲請大法官解釋憲法是否屬於憲法保障之訴訟權 (B)大法官曾經解釋大法官釋憲法上法官,依憲法規定行使審判權及解釋權 (C)大法官不曾解釋法官不得於審判中拒絕適用其確信為違憲之法律 (D)大法官曾經不只一次解釋法官獨立審判,不受司法行政命令見解之拘束
甲是乙公司的人事經理,甲為公司招考秘書人員,要求限女性始能應徵,下列何項敘述是最為準確適當之評價? (A)乙公司不符就業服務法第5條關於雇主不得以性別歧視求職人員之規定 (B)甲與乙公司業已侵犯了所有女性的憲法上工作權 (C)乙公司違反了憲法增修條文第10條消除性別歧視的規定 (D)甲與乙公司均已違反了憲法第7條性別平等原則
下列何者非屬司法院大法官所得審查之標的? (A)法律 (B)行政函釋 (C)行政處分 (D)法院判例
以下哪份釋憲聲請書,最符合法定程序要件而有可能為大法官受理為憲法解釋? (A)100位立委署名擔任共同聲請人,聲請大法官解釋現行集會遊行法第4條(集會遊行不得主張共產主義或分裂國土)違反憲法第11條及第14條 (B)自然人甲遭最高法院派處死刑確定,聲請大法官解釋,以其未經選任辯護人,又無公設辯護人代為辯護,法院審判程序違反憲法正當法律程序,同時並聲請大法官援引釋字第599號解釋(該解釋命內政部暫停適用戶籍法按指紋始得申請國民身分證之規定)為例,准予暫時處分,命法務部暫時停止執行該項最高法院死刑確定判決 (C)自然人乙遭最高法院民事判決敗訴確定,以該案最高法院所引用之最高法院判例為違憲,聲請大法官解釋,為其聲請書中並未列載釋憲聲請之相對人 (D)丙公司遭最高行政法院判決敗訴確定,該最高行政法院判決於適用某法條時,援用憲法為合憲性解釋,丙公司主張憲法解釋應由司法院大法官為之,最高行政法院擅就法律為合憲性解釋,不符立法者原意,係屬審判機關違反權力分立之憲法規範,聲請大法官為憲法解釋
下列有關釋憲之敘述,何者有誤? (A)司法院大法官曾解釋,依人民聲請所為之統一解釋,對聲請人據以聲請之案件亦有效力 (B)甲受最高行政法院判決確定,以該判決所用之法律為違憲,聲請大法官解釋,經大法官解釋該法律違憲不予適用,甲得據以向最高行政法院聲請再審 (C)甲受最高法院刑事判決確定,以該判決所用之法律條文違憲,聲請大法官解釋,經大法官解釋該法律條文為不予適用,依現行法院實務,甲得據以向最高法院聲請再審 (D)甲受高等法院民事判決確定,以該審判決所適用之法律條文違憲,聲請大法官解釋,經大法官以合憲性解釋之方法就該法律限縮其適用之條件或範圍,甲得以原判決適用該法律見解有違反大法官解釋意旨之錯誤為由,聲請再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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