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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0年 - 100年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高等律師第二高等_律師#27198
科目:
商事法 |
年份:
100年 |
選擇題數:
0 |
申論題數:
12
試卷資訊
所屬科目:
商事法
選擇題 (0)
申論題 (12)
⑴請就股東會與董事會之權限劃分,討論 A 是否因股東會之決議而解任?
⑵ D 就競業禁止之決議應否迴避表決權之行使?股東 E 事後得知 D 參與表決而擬提起撤銷股東會決議之訴,但其係以電子通訊之方式行使表決權,此對其撤銷權之適格有無影響?
二、A 證券股份有限公司(下稱 A 公司)為上市公司,現有董事 9 席,因面臨 B 金融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下稱 B 公司)之敵意併購,A 公司擬採取分 3 次改選董事,即每次改選 3 名董事之方法,以抵抗 B 公司之敵意併購。如 A 公司係採取累積投票制選舉董事,則 A 公司可否以修改公司章程方式採取前述董事分期改選制度?請附理由詳細說明之。
⑴ A 保險人得否以保險事故之發生是由於被保險人之一乙之故意行爲所致為理由,拒絕理賠?
⑵若保險契約有保險人參與權的約定,但要保人未通知保險人,就與損害賠償請求權人達成和解,該和解契約在被保險人與保險人、被保險人與損害賠償請求權人之間,效力各如何?
⑶若保險契約有保險人參與權的約定,且要保人已經通知保險人,但是保險人藉詞推託,拒不派員參與和解,甲乃自行與損害賠償請求權人達成和解。該和解契約在被保險人與保險人、被保險人與損害賠償請求權人之間,效力各如何?
⑷若 A 保險人獲得被保險人的授權而與損害賠償請求權人進行和解,在和解過程中,損害賠償請求權人提出 300 萬元的和解要約,但 A 保險人以金額太高為由拒絕,致和解不成立。其後,損害賠償請求權人提起訴訟,請求甲、乙連帶負損害賠償責任,經法院判決甲、乙應該連帶賠償請求權人精神上損害賠償及財產上損害賠償合計 500 萬元確定。請問:就超出保險金額 300 萬元部分,甲、乙得否請求 A保險人賠償?
⑴該張支票之票面金額應如何決定?
⑵該張本票之執票人得否於 100 年 7 月 1 日或 100 年 8 月 1 日請求付款?
⑶倘甲不幸於 100 年 7 月 25 日車禍身故,則該張本票是否生票據上之效力?
⑴甲於同年 4 月 2 日買進 A 公司股份 50 萬股。
⑵A 公司董事丙於出席前揭 4 月 10 日之董事會時,於簽到簿簽名後,見到前述合 併提案,認為該合併案換股比例不佳,便藉口上廁所而離席,並立即打電話給其 營業員出售其手中所持有之 A 公司股份 50 萬股。 甲、丙以違反證券交易法有關禁止內線交易之規定遭到起訴。審判中,甲以買進 A 公司股份當時並無重大消息存在為由,作為抗辯。丙則以其當日董事會在匆忙中, 並未見到系爭合併提案,以及合併案之內線交易應是利多買進才會構成,本案檢方 起訴事實是知悉利多消息而出售持股,故應不成立內線交易罪責,作為抗辯。請附 具理由針對上述抗辯,說明本案甲、丙有無成立內線交易罪?(40 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