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請解釋以下概念:何謂「FTA」?「ECFA」之内容為何?依大法官會解釋第329號之意旨分析我國所簽署之FTA是否須送立法院審議?(十五分) 註:大法官會議釋字第329號解釋文如下:
憲法所稱之條約係指中華民國與其他國家或國際組織所締約之國際書面協定。包括用「條約」 或「公約」之名稱,或用「協定」等名稱而其内容直接涉及國家重要事項或人民之權利義務且具有法律上效力者而言。其中名稱為條約或公約或用協定等名稱而附有批准條款者,當然應送立法院審議,其餘國際書面協定,除經法律授權或事先經立法院同意簽訂,或其內容與 國內法律相同者外,亦應送立法院審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