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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0年 - 100-2 專技高考_律師_各類科:民法與民事訴訟法(民事訴訟法及民法與民事訴訟法綜合題部分)#45345

科目:民法與民事訴訟法(民事訴訟法及民法與民事訴訟法綜合題部分) | 年份:100年 | 選擇題數:0 | 申論題數:10

試卷資訊

所屬科目:民法與民事訴訟法(民事訴訟法及民法與民事訴訟法綜合題部分)

選擇題 (0)

申論題 (10)

一、甲公司出售迷彩短袖 T 恤 10 萬件給乙公司,約定甲應先製作樣品送乙確認後方得生產, 甲為產製該批 T 恤,立即向丙訂購所需之胚布一批,並依約將 T 恤的樣品寄送給乙請 求確認,惟乙表示樣品不符約定,甲多次催告乙告知修改之方式,但遭乙拒絕,且對 於甲之催告置之不理,致甲不能製作乙訂購之貨品。嗣乙表示解除該 T 恤買賣之訂單, 甲不同意取消訂單,甲因乙拒絕履約,而受有所失利益及訂製胚布之損失,乃向乙請 求損害賠償。 隔日,丙將甲訂購之胚布交由丁貨運行運送至甲公司時,甲公司之負責人 A 表示,乙 已經取消訂單,請丁送回該批胚布於丙。丁於回程途中,因抽象輕過失,汽車翻覆失 火,該批胚布全毀。丙向甲公司請求賠償損失時,甲公司之負責人 A 抗辯丙應承擔丁 發生車禍的過失,因而解除雙方關於胚布買賣之契約,甲公司不應負賠償責任。 丙與 A 因此發生激烈爭執而大打出手,丙以鐵棍毆擊 A 後,揚長而去。A 經他人送往 醫院急救,並為頭部 X 光攝影,由急診處戊醫師看診,判斷 A 之病情並無大礙,囑其 回家休息即可。然 A 於回家後,第二天即死亡。A 之家屬事後查知,A 之頭部 X 光攝 影顯示,左部頭骨具有裂痕 5-7 公分,乃請求丙及戊連帶負賠償責任。丙抗辯,是 A 先出手毆打丙,不應全部苛責於丙。戊醫師則抗辯,其僅為家醫科醫師,A 之 X 光攝 影頭骨裂痕,必須神經外科醫師始得發現,其已盡注意義務而無過失,無須負責。 試問:甲就其損失,如何向乙主張權利?又丙就胚布之滅失,如何向甲主張權利?甲之抗辯 是否有理由?再者,A 之家屬請求損害賠償時,丙及戊之抗辯有無理由?(45 分)
二、甲於民國(下同)90 年 9 月向乙借款新臺幣(下同)2000 萬元,以其所有 A 地設定存 續期間自 90 年 9 月 22 日起至 105 年 9 月 21 日止、最高限額 2500 萬元之抵押權予以擔 保,擔保債權範圍雖未於土地登記簿一一記載,但以抵押權設定契約書為該最高限額 抵押權登記之附件,契約書條款記載:「擔保物提供人甲為擔保債務人甲對抵押權人 乙,在抵押權設定契約書所定之最高限額以內,現在(包括過去所負現在尚未清償) 及將來所負之票據、借款、墊款、保證等債務及其他債務(如應返還之押租金等), 並包括其利息、遲延利息、違約金、實行抵押權費用、損害賠償及其他有關費用之清 償,特提供前列擔保物設定抵押權與抵押權人。」如甲將上述 2000 萬元借款及其利息 於 97 年 12 月 21 日清償完畢後,又於 98 年 3 月 1 日擔任丁之連帶保證人,擔保丁向 乙借款 1000 萬元債務之清償。丁後來不知去向,乙請求甲代丁清償 800 萬元之債務, 甲對丁之不負責任忿忿不平,於 100 年 7 月 1 日抑鬱死亡,由丙繼承 A 地所有權。乙 於 100 年 9 月 1 日向丙主張其就 A 地有最高限額抵押權,丙則主張:該抵押權在土地 登記簿上未為充分之登記而無效;如非無效亦已於 97 年 12 月 21 日消滅;如未消滅,其 所擔保之債權範圍亦未包含上述連帶保證之債權。試問:丙之主張有無理由?(45 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