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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與民事訴訟法(民事訴訟法及民法與民事訴訟法綜合題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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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0年 - 100-2 專技高考_律師_各類科:民法與民事訴訟法(民事訴訟法及民法與民事訴訟法綜合題部分)#45345
科目:
民法與民事訴訟法(民事訴訟法及民法與民事訴訟法綜合題部分) |
年份:
100年 |
選擇題數:
0 |
申論題數:
10
試卷資訊
所屬科目:
民法與民事訴訟法(民事訴訟法及民法與民事訴訟法綜合題部分)
選擇題 (0)
申論題 (10)
一、甲公司出售迷彩短袖 T 恤 10 萬件給乙公司,約定甲應先製作樣品送乙確認後方得生產, 甲為產製該批 T 恤,立即向丙訂購所需之胚布一批,並依約將 T 恤的樣品寄送給乙請 求確認,惟乙表示樣品不符約定,甲多次催告乙告知修改之方式,但遭乙拒絕,且對 於甲之催告置之不理,致甲不能製作乙訂購之貨品。嗣乙表示解除該 T 恤買賣之訂單, 甲不同意取消訂單,甲因乙拒絕履約,而受有所失利益及訂製胚布之損失,乃向乙請 求損害賠償。 隔日,丙將甲訂購之胚布交由丁貨運行運送至甲公司時,甲公司之負責人 A 表示,乙 已經取消訂單,請丁送回該批胚布於丙。丁於回程途中,因抽象輕過失,汽車翻覆失 火,該批胚布全毀。丙向甲公司請求賠償損失時,甲公司之負責人 A 抗辯丙應承擔丁 發生車禍的過失,因而解除雙方關於胚布買賣之契約,甲公司不應負賠償責任。 丙與 A 因此發生激烈爭執而大打出手,丙以鐵棍毆擊 A 後,揚長而去。A 經他人送往 醫院急救,並為頭部 X 光攝影,由急診處戊醫師看診,判斷 A 之病情並無大礙,囑其 回家休息即可。然 A 於回家後,第二天即死亡。A 之家屬事後查知,A 之頭部 X 光攝 影顯示,左部頭骨具有裂痕 5-7 公分,乃請求丙及戊連帶負賠償責任。丙抗辯,是 A 先出手毆打丙,不應全部苛責於丙。戊醫師則抗辯,其僅為家醫科醫師,A 之 X 光攝 影頭骨裂痕,必須神經外科醫師始得發現,其已盡注意義務而無過失,無須負責。 試問:甲就其損失,如何向乙主張權利?又丙就胚布之滅失,如何向甲主張權利?甲之抗辯 是否有理由?再者,A 之家屬請求損害賠償時,丙及戊之抗辯有無理由?(45 分)
二、甲於民國(下同)90 年 9 月向乙借款新臺幣(下同)2000 萬元,以其所有 A 地設定存 續期間自 90 年 9 月 22 日起至 105 年 9 月 21 日止、最高限額 2500 萬元之抵押權予以擔 保,擔保債權範圍雖未於土地登記簿一一記載,但以抵押權設定契約書為該最高限額 抵押權登記之附件,契約書條款記載:「擔保物提供人甲為擔保債務人甲對抵押權人 乙,在抵押權設定契約書所定之最高限額以內,現在(包括過去所負現在尚未清償) 及將來所負之票據、借款、墊款、保證等債務及其他債務(如應返還之押租金等), 並包括其利息、遲延利息、違約金、實行抵押權費用、損害賠償及其他有關費用之清 償,特提供前列擔保物設定抵押權與抵押權人。」如甲將上述 2000 萬元借款及其利息 於 97 年 12 月 21 日清償完畢後,又於 98 年 3 月 1 日擔任丁之連帶保證人,擔保丁向 乙借款 1000 萬元債務之清償。丁後來不知去向,乙請求甲代丁清償 800 萬元之債務, 甲對丁之不負責任忿忿不平,於 100 年 7 月 1 日抑鬱死亡,由丙繼承 A 地所有權。乙 於 100 年 9 月 1 日向丙主張其就 A 地有最高限額抵押權,丙則主張:該抵押權在土地 登記簿上未為充分之登記而無效;如非無效亦已於 97 年 12 月 21 日消滅;如未消滅,其 所擔保之債權範圍亦未包含上述連帶保證之債權。試問:丙之主張有無理由?(45 分)
三、甲男與乙女於 80 年 5 月 20 日結婚,婚姻關係中先後生下丙、丁。94 年 6 月 6 日甲病 故,遺有現金及土地等遺產,同年 9 月 30 日乙、丙、丁將繼承關係處理完畢。98 年 12 月 25 日乙整理甲遺留之書信文件時,赫然發現甲生前以電腦打字列印並親手簽名之 遺囑一件,製作日期為 94 年 4 月 4 日,內容除有「請愛妻成全本人婚外所生之子戊(90 年 10 月 10 日生)認祖歸宗」等語外,並有請求乙原諒之文字表示。乙於傷心之餘,雖 依遺囑指示於 12 月 26 日以電話知會戊及戊之生母,卻對彼等表示:乙、丙、丁均認 甲之遺囑未具法定方式,因此無法完成甲認領戊之遺願,戊仍係甲婚外所生子女,自 無繼承人之資格;況且甲之遺產早經分割處分,已無賸餘可供戊繼承。請問戊可為如 何主張?(45 分)
⑴就本件訴訟,法院應如何進行爭點整理程序?有無應予以闡明之事項?
⑵就本件訴訟,X1 如受敗訴判決確定,該判決之既判力是否及於其他共有人 X2 及 X3? X3 於該判決確定後就教於律師,有無可能再向 Y 起訴請求返還 A 地,如果您是 X3 之律師,可給予何適當建議?
⑴若甲主張第二審判決違背法令,於 95 年 11 月 15 日提起第三審上訴,第二審以甲之 上訴已逾上訴不變期間,且上訴利益亦未逾 150 萬元,裁定駁回甲之第三審上訴, 甲復對於該裁定提起抗告,經最高法院以同一理由,裁定駁回甲之抗告,並於 96 年 2 月 2 日送達裁定書予甲。甲隨即於 96 年 2 月 3 日,以第二審判決適用法規顯有錯 誤為理由,對第二審判決向第二審法院提起再審之訴。甲提起再審之訴,是否已逾 不變期間?(19 分)
⑵若甲未對於第二審判決提起上訴,而於 95 年 11 月 15 日對於第二審判決提起再審之 訴,主張其於昨日見到丁,丁稱在家中發現丙所贈送之倚天屠龍記一書內蓋有丙之 印文,該印文與讓渡書上丙之印文相同,法院可令丁攜帶該書到庭,證明讓渡書上丙 之印文為真正,丁亦同意到場作證,原確定判決有民事訴訟法第 496 條第 1 項第 13 款 之再審事由等語,並提出丁所出具之到場同意書為證。問法院應如何處理?(18 分)
⑴請就上開事實所涉及之法律爭點,說明乙對甲之損害賠償請求有無理由?(30 分)
⑵請就上開事實所涉及之法律爭點,說明乙對丙之不當得利請求有無理由?(30 分)
⑶乙、丙二人不當得利訴訟中,何人應就丙是否無權占用房屋之事實,負舉證責任?(30 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