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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1年 - 101 移民行政特種考試_二等_移民行政:憲法#45319

科目:公職◆憲法 | 年份:101年 | 選擇題數:0 | 申論題數:5

試卷資訊

所屬科目:公職◆憲法

選擇題 (0)

申論題 (5)

⑵在判斷本案是否該當於「入出國及移民法」第 36 條以及第 18 條或第 29 條之情形時, 如果就此以憲法的觀點思考,對本案的評價有何差別?(15 分) 附錄法條 入出國及移民法 第三十六條(第一項第二款及第六款) 外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入出國及移民署得強制驅逐出國。但其涉有案件已進入司法程序者,應先通知司法機關: 二、入國後,發現有第十八條禁止入國情形之一。 六、違反第二十九條規定,從事與許可停留、居留原因不符之活動或工作。 第十八條(第一項) 外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入出國及移民署得禁止其入國: 一、未帶護照或拒不繳驗。 二、持用不法取得、偽造、變造之護照或簽證。 三、冒用護照或持用冒領之護照。 四、護照失效、應經簽證而未簽證或簽證失效。 五、申請來我國之目的作虛偽之陳述或隱瞞重要事實。 六、攜帶違禁物。 七、在我國或外國有犯罪紀錄。 八、患有足以妨害公共衛生或社會安寧之傳染病、精神疾病或其他疾病。 九、有事實足認其在我國境內無力維持生活。但依親及已有擔保之情形,不在此限。 十、持停留簽證而無回程或次一目的地之機票、船票,或未辦妥次一目的地之入國簽證。 十一、曾經被拒絕入國、限令出國或驅逐出國。 十二、曾經逾期停留、居留或非法工作。 十三、有危害我國利益、公共安全或公共秩序之虞。 十四、有妨害善良風俗之行為。 十五、有從事恐怖活動之虞。 第二十九條 外國人在我國停留、居留期間,不得從事與許可停留、居留原因不符之活動或工作。但合法居留者,其請願及合法集會 遊行,不在此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