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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1年 - 101 移民行政特種考試_二等_移民行政:憲法#453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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題組內容
二、總統某甲連選連任成功後,為弭平朝野紛爭並凝聚共識,因此擬至立法院進行「國情報 告」。但有立法委員認為,若總統要來報告,就應該接受質詢。 請依憲法規定及相關法理,附具理由回答下列問題:
⑴憲法增修條文第 4 條第 3 項規定:「立法院於每年集會時,得聽取總統國情報告。」就此 一規定,主動權係在立法院、抑或總統?抑或二者皆有可能?(7 分)
相關申論題
⑴本案涉及甲憲法上的何種基本權利?(10 分)
#152085
⑵在判斷本案是否該當於「入出國及移民法」第 36 條以及第 18 條或第 29 條之情形時, 如果就此以憲法的觀點思考,對本案的評價有何差別?(15 分) 附錄法條 入出國及移民法 第三十六條(第一項第二款及第六款) 外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入出國及移民署得強制驅逐出國。但其涉有案件已進入司法程序者,應先通知司法機關: 二、入國後,發現有第十八條禁止入國情形之一。 六、違反第二十九條規定,從事與許可停留、居留原因不符之活動或工作。 第十八條(第一項) 外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入出國及移民署得禁止其入國: 一、未帶護照或拒不繳驗。 二、持用不法取得、偽造、變造之護照或簽證。 三、冒用護照或持用冒領之護照。 四、護照失效、應經簽證而未簽證或簽證失效。 五、申請來我國之目的作虛偽之陳述或隱瞞重要事實。 六、攜帶違禁物。 七、在我國或外國有犯罪紀錄。 八、患有足以妨害公共衛生或社會安寧之傳染病、精神疾病或其他疾病。 九、有事實足認其在我國境內無力維持生活。但依親及已有擔保之情形,不在此限。 十、持停留簽證而無回程或次一目的地之機票、船票,或未辦妥次一目的地之入國簽證。 十一、曾經被拒絕入國、限令出國或驅逐出國。 十二、曾經逾期停留、居留或非法工作。 十三、有危害我國利益、公共安全或公共秩序之虞。 十四、有妨害善良風俗之行為。 十五、有從事恐怖活動之虞。 第二十九條 外國人在我國停留、居留期間,不得從事與許可停留、居留原因不符之活動或工作。但合法居留者,其請願及合法集會 遊行,不在此限。
#152086
⑵對於總統主動要求至立法院報告,立法院可否拒絕?(10 分)
#152088
⑶立法委員對於總統至立法院報告,可否「質詢」總統?(8 分)
#152089
一、 憲法第 11 條規定:「人民有言論、講學、著作及出版之自由。」上 開規定除「講學自由」 ,大法官曾於司法院釋字第 380 號解釋指出: 「講 學自由之規定,係對學術自由之制度性保障」外,憲法第 11 條所保障之權利一般通稱為「表現自由」。 請依司法實務見解、主要學說分析:商業廣告是否受憲法上「表現自由」之保障?藥事法第 66 條第 1 項規定: 「藥商刊播藥物廣告時,應於刊播前將所有文字、圖畫或言詞,申請中央或直轄市衛生主管機關核准,並向傳播業者送驗核准文件。」之規定,是否違反禁止「事前審查原則」?(30 分)
#523616
三、請說明憲法保障性別平等之意旨為何?勞動基準法第 49 條第 1 項規定: 「雇主不得使女工於午後 10 時至翌晨 6 時之時間內工作。但雇主經工會 同意,如事業單位無工會者,經勞資會議同意後,且符合下列各款規定 者,不在此限:一、提供必要之安全衛生設施。二、無大眾運輸工具可 資運用時,提供交通工具或安排女工宿舍。」此規定,依司法院大法官 解釋意旨,是否有違性別平等?(30 分)
#472993
二、進口肉品殘留萊克多巴胺之安全容許量標準,憲法法庭認此屬「中央立 法事項」。其依據何在?又地方自治團體就轄區內電子遊樂場業營業場 所之距離限制如訂定較中央法律規定更嚴格之要求,是否牴觸中央法律? (30 分)
#472992
一、民法第 195 條第 1 項後段規定:「其名譽被侵害者,並得請求回復名譽 之適當處分。」民事法院如有判決根據該規定,以判決命加害人道歉, 作為「回復名譽之適當處分」 ,其可能干預加害人何等基本權利?各該基 本權利之保護內涵為何?依憲法法庭判決(111 年度憲判字第 2 號)意 旨,此等判決是否違憲侵害加害人之基本權利?憲法法庭此一判決是否 與前此相關司法院解釋之見解一致?(40 分)
#472991
二、A 公司為菸品輸入業者,為支持藝文活動,出資贊助國外某著名交響樂團來臺演出,演出當天之節目單上亦出現 A 公司之英文簡稱。後衛生福利部以 A 公司違反菸害防制法第 9 條第 8 款規定,依同法第 26 條第 1項規定,對 A 公司處以新臺幣 500 萬元罰鍰。A 公司不服,經提起行政爭訟均敗訴確定後,主張菸害防制法第 9 條第 8 款規定侵害其言論自由而違憲,向司法院大法官聲請解釋。請依相關司法院大法官解釋,附理由分析 A 公司之聲請是否成立? 參考條文: 菸害防制法第 9 條第 8 款:「促銷菸品或為菸品廣告,不得以下列方式為之:…… 八、以茶會、餐會、說明會、品嚐會、演唱會、演講會、體育或公益等活動,或其他類似方式為宣傳。」 同法第 26 條第 1 項:「製造或輸入業者,違反第 9 條各款規定者,處新臺幣 500萬元以上 2500 萬元以下罰鍰,並按次連續處罰。」
#374768
一、依現行憲法及增修條文規定,副總統能否兼任行政院院長?請依相關司法院大法官解釋分析之。
#37476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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