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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與刑事訴訟法(大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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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1年 - 101-2 司法官特種考試_三等_司法官:刑法與刑事訴訟法#33176
科目:
刑法與刑事訴訟法(大意) |
年份:
101年 |
選擇題數:
0 |
申論題數:
13
試卷資訊
所屬科目:
刑法與刑事訴訟法(大意)
選擇題 (0)
申論題 (13)
一 ⑴甲、丁、戊三人之行為應如何論處?(15 分)
⑵乙、丙二人之行為應如何論處?(15 分)
⑴甲之行為應如何論處?(20 分)
⑵乙、丙、丁之行為應如何論處?(10 分)
三、甲為現役軍人,其於休假期間酒後駕駛自小客車為警攔查發現其已達不能安全駕駛 之狀態,經調查後乃移送檢察官偵辦。因甲於接受司法警察調查及檢察官偵訊時均 隱瞞其現役軍人身分,致檢察官未查其所犯為陸海空軍刑法第 54 條第 1 項之服用 酒類、不能安全駕駛動力交通工具罪,而誤以為其於本案係犯刑法第 185 條之 3 之 服用酒類、不能安全駕駛動力交通工具罪,於偵查終結後即作成緩起訴處分對甲予 以緩起訴一年,並命甲向公庫支付新臺幣 10 萬元及向公益團體提供義務勞務六十 小時,甲於緩起訴處分確定後,依檢察官之命令履行上述負擔完畢。嗣檢察官於緩 起訴期間屆滿後,接到公益團體送交之報告,始查知甲於犯罪及犯罪被發覺時均具 有現役軍人身分,且所犯為陸海空軍刑法之罪,遂以本案發現新事證為由,再傳喚 甲到案接受偵查。甲抗辯稱:不得重複追訴處罰即一事不二罰乃現代民主法治國家 之憲法原則,本件國家司法機關適用法律錯誤,並無可歸責於被告之事由,被告既 已向公庫支付緩起訴金,又提供義務勞務,受有財產減少及自由受限之不利益。行 使國家刑罰權之公務員,應恪遵法律及憲法原則,無使人民自行負擔刑事訴訟程序與 軍事審判程序劃分不明所生不利益之理。據以請求檢察官維持本案之原緩起訴處分。 問甲之抗辯及請求有無理由?於實務之處理,檢察官後續應如何偵結本案?請附理 由析論之。(30 分)
⑴設若法院經審理調查後,發現並無上開具體犯行之積極證據。但到庭檢察官向法 院表示,即便甲上開犯行無法證明,但甲於同年七月間也因交通事件糾紛,以類 似手法重傷害另一車主丙,故請求法院予以變更為後一犯罪事實後,繼續審理。 試問法院應如何審判,始為合法?(10 分)
⑵設若法院經審理調查後,綜合鑑定結果及其他證據,認為乙確受重傷。但發現正 犯應為當時在副駕駛座之另一案外人丁,被告甲就該重傷害乙之犯行,僅有幫助 故意及幫助行為,實屬幫助犯。其餘認定結果,則同起訴書。試問法院應否踐行 何等程序,審判始為合法?(10 分)
⑶設若法院審理中,甲提出案發當日上午八時至十一時之不在場證明,經查屬實; 隨後,審判中目擊證人戊作證甲砍傷乙之事實,但指出案發當時已經過了正午, 約接近下午一點左右。法院若仍維持檢察官起訴之重傷害罪名,得否變更上開起 訴時間之認定及應否踐行何等程序?(10 分)
⑴甲在偵查中之陳述,是否得成為審判中不利甲之證據?(20 分)
⑵法院命乙為證人及具結之程序,是否合法?(20 分)
⑶甲、乙取得丙之財物及向丙之家人索款部分,應如何論處?(20 分)
⑷甲、乙主張已將丙釋放,請求減輕其刑,是否有理由?(10 分)
⑸乙從自動櫃員機提款之行為,如何論處?(10 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