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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1年 - 101-2 司法官特種考試_三等_司法官:刑法與刑事訴訟法#33176

科目:刑法與刑事訴訟法(大意) | 年份:101年 | 選擇題數:0 | 申論題數:13

試卷資訊

所屬科目:刑法與刑事訴訟法(大意)

選擇題 (0)

申論題 (13)

三、甲為現役軍人,其於休假期間酒後駕駛自小客車為警攔查發現其已達不能安全駕駛 之狀態,經調查後乃移送檢察官偵辦。因甲於接受司法警察調查及檢察官偵訊時均 隱瞞其現役軍人身分,致檢察官未查其所犯為陸海空軍刑法第 54 條第 1 項之服用 酒類、不能安全駕駛動力交通工具罪,而誤以為其於本案係犯刑法第 185 條之 3 之 服用酒類、不能安全駕駛動力交通工具罪,於偵查終結後即作成緩起訴處分對甲予 以緩起訴一年,並命甲向公庫支付新臺幣 10 萬元及向公益團體提供義務勞務六十 小時,甲於緩起訴處分確定後,依檢察官之命令履行上述負擔完畢。嗣檢察官於緩 起訴期間屆滿後,接到公益團體送交之報告,始查知甲於犯罪及犯罪被發覺時均具 有現役軍人身分,且所犯為陸海空軍刑法之罪,遂以本案發現新事證為由,再傳喚 甲到案接受偵查。甲抗辯稱:不得重複追訴處罰即一事不二罰乃現代民主法治國家 之憲法原則,本件國家司法機關適用法律錯誤,並無可歸責於被告之事由,被告既 已向公庫支付緩起訴金,又提供義務勞務,受有財產減少及自由受限之不利益。行 使國家刑罰權之公務員,應恪遵法律及憲法原則,無使人民自行負擔刑事訴訟程序與 軍事審判程序劃分不明所生不利益之理。據以請求檢察官維持本案之原緩起訴處分。 問甲之抗辯及請求有無理由?於實務之處理,檢察官後續應如何偵結本案?請附理 由析論之。(30 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