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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普考/三四等/高員級◆土地法規概要
> 103年 - 103年地方三等-三等土地法規#42893
103年 - 103年地方三等-三等土地法規#42893
科目:
高普考/三四等/高員級◆土地法規概要 |
年份:
103年 |
選擇題數:
0 |
申論題數:
4
試卷資訊
所屬科目:
高普考/三四等/高員級◆土地法規概要
選擇題 (0)
申論題 (4)
一、依土地法第 12 條第 2 項規定,土地因流失回復原狀時,經原所有權人證明為其原 有者,仍回復其所有權。依此規定而回復之所有權,究係原始取得?抑或繼受取得? 請附理由說明之。又原土地所有權人之繼承人申請回復所有權登記時,如何為之? (25 分)
二、重新實施地籍測量時,界址如何認定?並請分別說明發生界址爭議時,或重測結果 確定,辦竣土地標示變更登記後,發現原測量錯誤時,依法應如何處理?(25 分)
三、依非都市土地使用管制規則規定,有關建築用地類別之編定分為甲種建築用地、乙 種建築用地、丙種建築用地及丁種建築用地四類,請分述其含意及其使用強度(建 蔽率、容積率)之管制?又區域計畫法對非都市土地之違規使用,有何制裁措施之 規定?請析述之。(25 分)
四、土地徵收完成後,在何種情形下得為撤銷?在何種情形下得為廢止?徵收之撤銷與 徵收之廢止有何區別?(25 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