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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論題資訊

試卷:103年 - 103年地方三等-三等土地法規#42893
科目:高普考/三四等/高員級◆土地法規概要
年份:103年
排序:0

申論題內容

一、依土地法第 12 條第 2 項規定,土地因流失回復原狀時,經原所有權人證明為其原 有者,仍回復其所有權。依此規定而回復之所有權,究係原始取得?抑或繼受取得? 請附理由說明之。又原土地所有權人之繼承人申請回復所有權登記時,如何為之? (25 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