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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親屬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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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3年 - 103 身心障礙特種考試_四等_戶政:民法親屬編概要#15653
科目:
民法親屬編 |
年份:
103年 |
選擇題數:
0 |
申論題數:
3
試卷資訊
所屬科目:
民法親屬編
選擇題 (0)
申論題 (3)
甲男與乙女為夫妻,二人因工作因素考量,不願雇主知悉其等已婚事實,乃虛偽訂立離婚協議書,找來二位證人簽名,並向戶政機關辦理離婚登記。其後,甲男與同事丙女因工作相處日久生情,乃於 2010 年 12 月間,隱瞞其已婚事實,與丙女舉行公證結婚。翌日,二人一同到戶政機關辦理結婚登記。問:甲男與丙女之結婚是否有效,試說明理由?(30分)
甲男與乙女於 2010 年 12 月間結婚,二人婚後不久,生下一子丙,雙方以書面約定丙從父姓,並向戶政機關辦妥出生登記。請依現行民法規定,回答下列問題,並說明其理由: (一)甲、乙二人嗣後是否得以書面約定變更丙之姓氏?(10分) (二)甲、乙二人嗣後是否得單方請求法院宣告變更丙之姓氏?(20分) (三)丙成年後,未經甲、乙二人同意,是否得自行決定變更姓氏?(10分)
為建立一夫一妻制度,現行民法禁止重婚,違反者,結婚無效。請依現行法相關規定,說明重婚例外不會導致結婚無效之情形。(30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