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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論題資訊

試卷:103年 - 103 身心障礙特種考試_四等_戶政:民法親屬編概要#15653
科目:民法親屬編
年份:103年
排序:0

申論題內容

甲男與乙女於 2010 年 12 月間結婚,二人婚後不久,生下一子丙,雙方以書面約定丙從父姓,並向戶政機關辦妥出生登記。請依現行民法規定,回答下列問題,並說明其理由: (一)甲、乙二人嗣後是否得以書面約定變更丙之姓氏?(10分) (二)甲、乙二人嗣後是否得單方請求法院宣告變更丙之姓氏?(20分) (三)丙成年後,未經甲、乙二人同意,是否得自行決定變更姓氏?(10分)

詳解 (共 2 筆)

詳解 提供者:st50134
(一)可依民法規定變更一次。(二)已變更過一次以後,無法再請求變更,除非有特殊事由,得請法院變更丙之姓氏,否則不得變更。(三)丙成年後,可自行決定是否變更姓氏,惟只能變更一次。
詳解 提供者:kevinjeng
(一)可以;依據民法1059條第2項子女經出生登記後,於未成年前,得由父母以書面約定變更為父姓或母姓(二)不可;依據民法1059條第2項子女經出生登記後,於未成年前,得由父母以書面約定變更為父姓或母姓(三)可以;依據民法1059條第3項子女已成年者得變更為父姓或母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