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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法規與土地登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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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3年 - 103 鐵路特種考試_員級_地政:土地法規與土地登記概要#32126
科目:
土地法規與土地登記 |
年份:
103年 |
選擇題數:
0 |
申論題數:
4
試卷資訊
所屬科目:
土地法規與土地登記
選擇題 (0)
申論題 (4)
一、區段徵收範圍內土地,經規劃整理後,除依規定配回原管理機關及配售外,其區段徵收後土 地之處理方式為何?(15 分)實施區段徵收時抵價地之計算基準為何?(10 分)試說明之。
二、依土地法規定租用建築房屋與其基地得收回房屋與其基地原因條件為何?試說明之。 (25 分)
三、土地登記規則第 24-1 條於民國 103 年 2 月 27 日修正發布,並將於同年 9 月 15 日 生效;申請提供土地登記及地價資料,其資料分類、內容及申請人資格為何? (15 分)並比較修正前、後之差異。(10 分)
四、大大以其不動產依序設定最高限額抵押權於 A、B、C 3 人,債權額分別為 180 萬元、 120 萬元及 60 萬元,並經登記完畢後,A 抵押權人為特定後次序抵押權人 C 之利益, 拋棄其抵押權之次序,亦即同一抵押物之先次序抵押權人 A,為特定後次序抵押權 人 C 之利益,拋棄其優先受償利益。請問:A 次序權拋棄後,如大大之不動產經法 院執行拍賣,扣除相關執行費用後,尚有價金 300 萬元得分配於債權人,A、B、C 3 人各得分配之金額為何?(13 分)又若拍得價金為 280 萬元,A、B、C 3 人各 得分配之金額為何?(12 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