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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法規與土地登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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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4年 - 104 公務升官等考試_薦任_地政:土地法規與土地登記#32076
科目:
土地法規與土地登記 |
年份:
104年 |
選擇題數:
0 |
申論題數:
4
試卷資訊
所屬科目:
土地法規與土地登記
選擇題 (0)
申論題 (4)
一、新北市某地政事務所登簿人員甲,因工作疏誤,將審查人員審核無誤之某地號非都 市土地申請分割登記案件,由山坡地保育區「農牧用地」,登錄為山坡地保育區「丙 種建築用地」,校對人員乙亦未發現,終而完成分割登記。其後該筆分割出並誤登編 定用地之土地,因買賣移轉登記予建商丙據以依程序興建完成三層樓建物,取得使 用執照,事後被建管機關發現原登記資料有誤,予以撤銷使用執照。試問此種情形, 就土地登記制度及相關法律責任而言,該地政事務所及甲、乙應負何種責任?丙又 如何主張維護其合法權益?(25 分)
二、依土地徵收條例之規定,實施區段徵收時,原土地所有權人不願領取現金補償者, 應於徵收公告期間內,檢具有關證明文件,以書面向該管直轄巿或縣(巿)主管機 關申請發給抵價地。對此,有關應於「公告期間內」以書面申請發給抵價地部分, 如主管機關依法將徵收公告內容以書面通知土地所有權人,係在徵收公告日之後送 達者,則其申請期間應如何計算為當?理由為何?請就現行土地徵收條例及司法院 大法官 104 年 7 月 31 日釋字第 731 號有關區段徵收申請抵價地之期間起算日案解釋 意旨,詳為析明之。(25 分)
三、依區域計畫法及非都市土地使用管制規則之規定,區域計畫公告實施後,直轄市政 府或縣(市)政府對於非都市土地部分,應依規定程序劃定各種使用區及編定各種 使用地,並報經上級主管機關核備後實施管制,變更之程序亦同。茲試問辦理非都 市土地變更編定時,申請人應擬具之興辦事業計畫,其土地不得位於何種地區?又 有那些情形,可以例外不受此種限制?請就相關規定分別詳述之。(25 分)
四、農村社區土地重劃區內原設定之他項權利登記或限制登記,於重劃作業過程中,直 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應如何予以清理?另因重劃致地上權不能達其設定之目的 者,該權利應如何處理?試就農村社區土地重劃條例相關規定,分別詳述之。(25 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