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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4年 - 104 年度新北市政府地政局暨各所屬地政事務所測量助理甄試 #72637
科目:
測量助理 |
年份:
104年 |
選擇題數:
60 |
申論題數:
0
試卷資訊
所屬科目:
測量助理
選擇題 (60)
1. 下列何項案件不需申請範圍勘測(甲)一宗土地內就其特定部分申請設定地上權 (乙)整筆土地申請設定地上權 (丙)因主張 時效完成,一宗土地內就其特定部分申請設定地上權 (丁) 因主張時效完成,整筆土地申請設定地上權 (A)乙 (B)丁 (C)乙、丁 (D)甲、丙
2. 依地籍測量實施規則規定,何種案件申請人不需繪製位置圖說(A)申請分割複丈,申請人不能於分割點埋設界標時(B)申請 土地合併(C)申請建物分割(D)申請建物合併
3. 有關建物測量成果圖加註之規定,何者錯誤: (A) 建物因門牌號變更,申請標示變更勘查,勘查結果經核定後,應加註於建物測量成果圖 (B) 已辦理建物所有權第一次登記之建物,其基地標示於重測後已變更者,其建物測量成果圖基地標示應按變更後標示訂 正之 (C) 未登記建物,為申辦自用住宅用地優惠稅率需要,得申請勘測建物位置,應於建物測量成果圖內註明「本項成果圖可 供申請核課自用住宅用地稅率,並可依此成果申請建物第一次登記」 (D) 建物所有人申請建物所有權第一次登記之基地為依法得為建築使用之非「建」地目者,若整筆已為建築基地,應於建 物測量成果圖加註,且於依法核准建物登記時,逕辦地目變更登記
4. 土地合併案件何者敘述錯誤:(A)免納複丈費(B)申請人免於複丈圖簽名或蓋章(C)申請複丈時,免一併申請土地標示變更登 記(D) 兩宗以上之土地如已設定不同種類之他項權利,不得合併
5. 下列何者補正事項敘述有誤: (A) 應辦理地籍調查之複丈案,地籍調查表記載之界址,申請人未於現場認章,應通知補正,逾期未補正予以駁回 (B) 申請人之資格不符或其代理人之代理權有欠缺,應通知補正,逾期未補正予以駁回 (C) 未依規定繳納土地複丈費,應通知補正,逾期未補正予以駁回 (D) 依排定時間到場,發現有障礙物無法實施測量,需申請人排除,應通知補正,逾期未補正予以駁回
6. 下列何種案件毋須辦理地籍調查(A)界址調整(B)調整地形(C)時效取得地上權(D)時效取得所有權
7. 有關地目之規定,下列敘述何者錯誤(A)非都市土地之地目,得受理申請塗銷(B)已完成使用編定之非都市土地,已停止辦 理地目變更作業(C)都市土地得受理其他地目土地變更為田、旱、建、道(D)不同地目土地合併後,以使用現況銓定合併後 土地之地目
8. 分割複丈,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A) 數值法分割複丈, 一宗土地分割為數宗土地,該分割後數宗土地面積之總和,應與原宗土地之面積相符,如有差數, 應就原測量及計算作必要之檢核,經檢核無誤後,依分割後每宗土地外圍界址點坐標所計算之面積為準 (B) 數值法分割複丈,新增分割界址點之點號,應按本地段現有界址點最後點號之次一點號順序編列之 (C) 原地號分割時,除將其中一宗維持原地號外,其他各宗以分號順序編列之 (D) 分號土地或經分割後之原地號土地,再行分割時,除其中一宗保留原分號或原地號外,其餘各宗,繼續原地號之最後 分號之次一分號順序編列之
9. 下列何種共有土地複丈案件無土地法第 34 條之 1 多數決之適用(A)界址調整(B)土地合併(C)調整地形(D)共有物分割
10. 下列何者為土地合併之要件(A)使用分區相同(B)土地所有權人相同(C)使用現況相同(D)地目相同
11. 有關重測前地籍圖之使用,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A) 重測公告確定之土地,登記機關不得受理申請依重測前地籍圖辦理複丈 (B) 司法機關受理經界訴訟事件,囑託地政機關以重測前地籍圖施測者,地政機關應予受理 (C) 司法機關因審判上需要,囑託提供重測前地籍圖謄本時,仍應受理 (D) 重測公告確定之土地,登記機關不得受理申請重測前地籍圖謄本
12. 辦理重測地籍調查時,下列何種情況不得依土地法第 46 條之 2 第一項規定予以逕行施測: (A) 土地所有權人未到場 (B) 私有土地與未登記土地相毗鄰者,私有土地之一部分,已為道路、水路公眾使用,其所有權人無法指界時 (C) 土地所有權人不同意協助指界之結果而產生界址爭議時 (D) 土地所有權人雖到場而不指界
13. 有關土地鑑界,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 鑑界申請人得申請補發土地複丈成果圖 (B) 共有土地申請鑑界,申請人應符合土地法第 34 條之 1 多數決之規定 (C) 鑑界完畢後,應核發土地複丈成果圖予申請人及鄰地關係人 (D) 共有土地申請鑑界,鑑界完畢後應核發土地複丈成果圖予未會同申請之共有人
14. 鑑界完畢後,應於土地複丈圖及土地複丈成果圖就測定之界址點位加註之內容不包含何項(A)註明界標名稱(B)註記測定順 序(C) 編列界址號數(D)註明關係位置
15. 下列何項土地複丈無須訂正地籍圖(A)界址調整(B)分割(C)鑑界(D)合併
16. 地籍測量實施規則所稱之關係人,不包含下列何項(A)時效取得所有權(B) 時效取得地上權(C)時效取得農育權(D) 時效取 得不動產役權
17. 經緯儀觀測水平角時,採取正倒鏡之平均值,可消除(A)定心誤差(B)度盤刻劃誤差(C)視準軸誤差(D)望遠鏡之視差
18. 下列何者非屬地籍測量之程序: (A)戶地測量 (B)製圖 (C)基本控制測量 (D)圖根測量。
19. 未辦繼承登記而經依法執行列冊管理之土地,辦理地籍圖重測時,應通知: (A)土地所有權人 (B)繼承人 (C)列冊管理人 (D)直轄市地政機關 辦理地籍調查。
20. 申請人因故需撤回鑑界複丈之申請,應於原定複丈日期 (A)1 日 (B)3 日 (C)5 日 (D)7 日 前以書面向登記機關提出。
21. 地籍圖重測結果,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應視實際情形,依據面積計算表編造下列清冊,下列何為者非: (A)分割清 冊 (B)合併清冊 (C)段區域調整清冊 (D)未登記土地清冊。
22. 下列何者非屬經緯儀結構上之主軸: (A)視準軸 (B)橫軸 (C)直立軸 (D)三腳架軸。
23. 承前題,經緯儀結構上要求之條件何者正確: (A)視準軸應與橫軸垂直 (B)橫軸應與直立軸平行 (C)直立軸應與視準軸垂 直 (D)三腳架軸應與視準軸平行。
24. 某甲欲將所有之光明段 1357 建號(門牌:新北市板橋區中山路一段 163 號)與毗鄰 2468 建號(門牌:新北市板橋區中山路一 段 161 號)建物申請合併,經向戶政事務所門牌整編後(合併為新北市板橋區中山路一段 161 號),持併戶與門牌整編證明向 板橋地政事務所申辦建物合併複丈,則合併後之建號為:(A)1357 (B)2468 (C)1357-1 (D)2468-1 建號。
25. 下列何者非屬測繪建物平面圖之附屬建物: (A)雨遮 (B)屋簷 (C)陽臺 (D)平臺。
26. 下列針對圖解法複丈成果需訂正地籍圖者之敘述,何者正確: (A) 複丈成果需訂正地籍圖者,應於移案登記時隨即辦理 (B) 分割複丈,應依土地複丈圖將地號以紅色雙線劃銷之,然後以紅色移繪其新經界線,並以黑色註記其新地號 (C) 合併複丈,地號以紅色雙線劃銷之,並以紅色註記其新地號 (D) 一宗土地跨二幅以上地籍圖時,其面積較大部分之地號以紅色註記之。
27. 有關臺灣大地基準 1997 坐標系統(TWD97)之敘述何者正確: (A) 參考橢球體係採用國際大地測量與地球物理聯合會所定之參考橢球體 GRS84 (B) 參考橢球體參數如下:長半徑 a=6378160 公尺、扁率 f=1/298.257222101 (C) 地圖投影方式採用橫麥卡托投影經差二度分帶:臺灣地區之中央子午線定於東經一二一度;澎湖、金門、馬祖地區之 中央子午線定於東經一一九度。投影坐標原點向東平移二十五萬公尺,中央子午線尺度比為 0.9999 (D) 投影坐標原點平移原因係為確保坐標值皆為正數。
28. 平坦地以鋼卷尺量測圖根導線之距離,導線長度為 100 公尺,往返施測兩次之差不得超過多少毫米: (A)25 (B)32 (C)38 (D)40。
29. 中華民國 102 年 10 月 1 日以後領有使用執照之建物,得由 ○1 開業之建築師 ○2 地政士 ○3 測量技師 ○4 依法規得為測量相關 簽證之專門人員 檢附依使用執照竣工平面圖繪製及簽證之建物標示圖辦理建物所有權第一次登記: (A)○1 ○2 ○3 (B)○1 ○3 ○4 (C)○2 ○3 ○4 (D)○1 ○2 ○4 。
30. 下列有關行政程序之公示送達敘述何者錯誤: (A) 對於當事人之送達,如經明確之調查發現,應為送達之處所不明者,行政機關得依申請,准為公示送達 (B) 公示送達應由行政機關保管送達之文書,而於行政機關公告欄黏貼公告,告知應受送達人得隨時領取 (C) 外國或境外而為之公示送達,公示送達自公告之日起,經 20 日發生效力 (D) 為公示送達者,行政機關應製作記載該事由及年、月、日、時之證書附卷。
31. GPS 衛星定位測量中,下列何者不屬於衛星傳送資料:(A)天頂距離 (B)電碼距離 (C)導航訊息 (D)載波相位距離。
32. 三角形土地三邊各為 15.6 公尺、20.8 公尺、26 公尺,則該宗地之面積為:(A)160.20 平方公尺 (B)162.20 平方公尺 (C)162.24 平方公尺 (D)160.24 平方公尺。
33. 下列有關建物分割複丈敘述,何者錯誤: (A) 已登記之建物申辦分割,以分割處已有定著可為分隔之樓地板或牆壁,且法令並無禁止分割者為限 (B) 申請建物分割,應填具申請書檢附分割位置圖說及編列門牌號證明文件為之 (C) 分割後之建物,除將其中一棟維持原建號外,其他各棟以該地段最後建號之次一號順序編列 (D) 已登記之建物未增編門牌,權利人持憑法院確定判決申辦建物分割登記者,應先向戶政機關申請門牌增 編後,再依法院判決意旨及編列門牌號證明文件為之。
34. 有關複丈發現錯誤者辦理更正之敘述,何者錯誤: (A) 複丈土地如地籍圖原經界線有錯誤者,應依法更正後,再另定日期通知申請人及權利關係人辦理 (B) 複丈土地如原計算或抄錄錯誤,應先依法更正再實地測定界址,但視實際情形,先實地測定界址後,依 法更正 (C) 共有土地,經法院判決確定或和解、調解成立分割,共有人申請複丈分割時,發現地籍圖與土地登記簿 所載面積不符時,應先辦理分割登記完畢後,再依法辦理更正 (D) 地籍測量實施規則第 232 條所稱「技術引起者」,係指複丈時,權利關係人對土地界址並無爭議,純係觀 測、量距、整理原圖或計算面積等錯誤所致,並有原始資料可稽者而言。
35. 三角形之三內角∠A=50∘32’19 ”、∠B= 70∘16’22”、∠C= 59∘11’19 ”,A、B、C 按順時針方向排列,若 CA 之方 位角為 67∘52’35 ”,則 AB 方位角為: (A) 197∘39’44 ” (B) 197∘20’16 ” (C) 298∘35’06 ” (D) 298∘24’54 ”
36. 戶地測量時,若經緯儀照準方向有 12 秒之偏差,則影響相距 50 公尺外之施測標的有多少橫向位移: (A)0.29 公分 (B)0.39 公分 (C)0.49 公分 (D)0.59 公分
37. 已知三角形 ABC,A 點坐標為(1000,500),AB 邊長為 1000 公尺,AB 方位角為 135∘,又測得∠A=35∘、∠B= 65∘,則 AC 邊長為: (A)1812.6 公尺 (B)1086.6 公尺 (C)920.29 公尺 (D)507.7 公尺
38. 21-28、32-1、33-12、14-41 等四筆土地辦理合併時,其合併後地號為: (A)21-28 (B)32-1 (C)33-12 (D)14-41
39. A、B 為圖根點,P 為界址點,若 AB 方位角為 170∘16’22”,AP 方位角為 55∘38’35”,則以 A 為測站標定 B 時,界址 點 P 之方向角為: (A) 114∘37’47” (B) 114∘22’13” (C) 245∘37’47” (D)245∘22’13” (E)本題送分
40. GPS 之精度因子有: (A)UDOP (B)HDOP (C)SDOP (D)以上皆是
41. 於經緯儀施測時,若觀測值為七十五度七分三秒,則觀測手簿上應記錄為: (A) 75∘7’3 ” (B)75∘07’3 ” (C)75∘07’03 ” (D)075∘07’03 ”
42. 因地上權分割申請複丈者,於登記完畢後,下列何者正確: (A) 在新土地複丈圖上註明地上權範圍變更登記日期及權利登記先後順序 (B) 在新土地複丈圖上註明地上權範圍變更複丈日期及權利登記先後順序 (C) 在原土地複丈圖上註明地上權範圍變更登記日期及權利登記先後順序 (D) 在原土地複丈圖上註明地上權範圍變更複丈日期及權利登記先後順序
43. 某導線之縱向閉合差為 3.6 公分,橫向閉合差為 4.3 公分,導線總長為 247.4 公尺,則下列何者正確: (A)導線相對精度 1/4411 (B)導線相對精度 1/3131 (C) 線性閉合差 0.99 公分 (D)線性閉合差 3.95 公分
44. 某甲有一筆面積 14,873 平方公尺之土地,將於下星期二向地政事務所申請鑑界,則某甲應繳土地複丈費用為: (A)新臺幣 4,000 元 (B)新臺幣 6,000 元 (C)新臺幣 8,000 元 (D)新臺幣 10,000 元
45. 三角形有二邊長分別為 15.8 公尺及 20.3 公尺,二邊所夾角度為 50∘32’15 ”,則三角形面積為: (A)247.6 平方公尺 (B)203.9 平方公尺 (C)123.8 平方公尺 (D)101.9 平方公尺
46. 某市地籍圖重測成果依土地法第 46 條之 3 規定於 104 年 2 月 2 日起張貼公告於布告欄 30 日,則其公告起算日為: (A)104.02.02 (B)104.02.03 (C)104.02.04 (D)104.02.05
47. 導線計算平差之位置閉合比數,下列何者正確: (A) 以數值法辦理地籍測量之地區,支導線:1/2,000 幹導線:1/3,000 (B) 以數值法辦理地籍測量之地區,支導線:1/3,000 幹導線:1/5,000 (C) 以圖解法辦理地籍測量之地區,支導線:1/5,000 幹導線:1/3,000 (D) 以圖解法辦理地籍測量之地區,支導線:1/3,000 幹導線:1/2,000
48. 導線計算平差之水平角閉合差限制,下列何者正確:(N 為含起迄二已知點之導線點總數) (A) 以數值法辦理地籍測量之地區,支導線:30”√N + 30” (B) 以數值法辦理地籍測量之地區,支導線:20”√N + 20” (C) 以數值法辦理地籍測量之地區,支導線:30”√N + 20” (D) 以數值法辦理地籍測量之地區,支導線:20”√N + 30”
49. 因主張時效完成,申請時效取得地上權,占有人主張占有之始,最小須滿幾歲: (A)7 歲 (B)18 歲 (C)20 歲 (D)不限
50. 實量邊長為 100 公尺時,於比例尺 1/500 圖上為: (A) 2 公分 (B) 5 公分 (C) 10 公分 (D) 20 公分
51. 比例尺 600 分之 1 地籍圖,原 40cm 長之圖廓線伸長為 40.05cm,在圖上量得與該線平行之地籍線長為 8cm,則其實際長度 為(A)47.84m (B)47.94m (C)48.06m (D)48.16m
52. 已知 AB 之方向角為 S30°E,AB 之距離為 120.00 公尺,A 點之平面坐標為(200.00 公尺,150.00 公尺),求 B 點之平面坐標 (A)(140.00m,46.08m) (B)(140.00m,253.92m) (C)(260.00m,46.08m) (D)(260.00m,253.92m)
53. 一筆土地之界址坐標為 a(130.5,100.8) b(145.7,110.3) c(170.3,110.9) d(150.2,160.5) e(120.6,150.5) f(100.3,120.8),單位為公尺,若以坪為單位時,其面積為多少坪 (A)1585.1 (B)3170.2 (C)729.9 (D)1459.8
54. 已知導線 OA 為 N60°E,OC 為 S30°E 試求 AOC 角為幾度(A)30 (B)60 (C)90 (D)120
55. 誤差之定義是指觀測量與真值之間的差異,因觀測量之真值不可得,一般測量及平差工作,皆以精度與可靠度作為衡量觀 測量之指標,請問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A) 內可靠度是觀測量相互間幾何檢核的指標,即利用偵錯方法找出最小錯誤的能力;外可靠度是指在經過 偵錯後,還有多少可能的錯誤存在,此類錯誤對平差解算結果之影響程度 (B) 一般而言在相同的觀測條件下,所進行的觀測稱為同精度觀測 (C) 增加多餘觀測量,是一種提升精度與可靠度之方式 (D) 步幅測量與電子測距儀量測同一距離,因測量方式之精度不同,不能一起平差改正。
56. 用同一把標準尺量測一段距離 7 次之結果為 30.12 公尺、30.09 公尺、30.10 公尺、30.24 公尺、30.68 公尺、30.16 公尺、30.13 公尺,請問此段距離之最或是值與其中誤差為: (A)30.22m±0.08m (B)30.22m±0.02m (C)30.14m±0.02m (D)30.14m±0.08m。
57. 下列有關逕為分割之敘述,何者錯誤: (A) 依法令規定得由地政機關逕為辦理地籍測量分割者,皆謂逕為分割 (B) 地籍逕為分割測量係政府行使公權力所為之土地複丈作業,應於法律或法律授權之行政命令有明確規定 始能為之 (C) 地籍圖重測時,若宗地之一部分,供公共道路、溝渠等公共使用者,土地所有權人得於地籍調查時,為分宗之申請, 由重測單位辦理逕為分割 (D) 一宗土地部分被徵收者,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應於公告徵收前,囑託該管登記機關就徵收之部分辦 理分割測量登記,並以分割登記後之土地標示辦理公告徵收。
58. 有一封閉之六邊形 ABCDEF,假設各內角均已改正,其中∠A=71∘22’18 ”、∠B= 120∘29’25”、∠C= 69∘43’14 ” 、 ∠D=135∘33’43 ”、∠E= 32∘15’36”、則∠F 的角度為: (A) 290∘35’44 ” (B) 290∘24’16 ” (C) 110∘24’16 ” (D) 110∘35’44 ”
59. 1 地號登記面積為 8542 平方公尺,以圖解法辦理土地分割為 1-1 及 1-2 地號,其中 1-1 地號計算面積為 4756 平方公尺,1-2 地號計算面積為 3714 平方公尺,則兩筆地號配賦後之登記面積為: (A) 1-1 地號:4756 平方公尺 1-2 地號:3714 平方公尺 (B) 1-1 地號:4788 平方公尺 1-2 地號:3754 平方公尺 (C) 1-1 地號:4796 平方公尺 1-2 地號:3746 平方公尺 (D) 需先行辦理面積更正
60. 在圖解法複丈中,一宗土地分割為數宗土地,該分割後數宗土地面積之總和,須與原土地面積相符。如有差數,經將圖紙 伸縮成數除去後,規範以內者以配賦處理,超出規範者辦理更正。則下列何者應辦理更正(比例尺均為 1/1200): (A) 原土地面積:53 平方公尺 分割後面積和:55 平方公尺 (B) 原土地面積:945 平方公尺 分割後面積和:920 平方公尺 (C) 原土地面積:7745 平方公尺 分割後面積和:7667 平方公尺 (D) 原土地面積:15432 平方公尺 分割後面積和:15555 平方公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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