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訴願法與行政訴訟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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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4年 - 104 高等考試_三級_智慧財產行政:訴願法與行政訴訟法#36701
科目:
訴願法與行政訴訟法 |
年份:
104年 |
選擇題數:
0 |
申論題數:
7
試卷資訊
所屬科目:
訴願法與行政訴訟法
選擇題 (0)
申論題 (7)
丙機關對乙核准甲設置加油站之行為提起訴願,則丙以其名義所提訴願是否合法? (10 分)
㈡設原行政處分機關乙於收受丙之訴願書後,依訴願法第五十八條規定重新審查之 結果,發現如不變更原核准之内容(即加油站之設置位置與規模),則將來甲依 核准内容設置經營加油站後,確有發生消防安全之疑慮,乃變更原核准内容,更 正該加油站之設置位置與規模,並將此一處理結果,陳報訴願管轄機關。此時, 受理訴願機關對本件訴願應如何處理?( 15分)
㈠曱於收受該拆除處分後,旋即提起訴願,但被訴願決定駁回。起訴前,系爭違章 建築物遭主管機關工務局代為拆除完畢。此時,甲能否續行提起行政訴訟請求救 濟?如肯定,其應提起何種訴訟類型?( 15分)
㈡承上㈠小題,設曱對系爭拆除處分提起行政訴訟之同時,主張其所有建築物因主 管機關拆除而受有損害,並依行政訴訟法第七條規定,於同一程序中,合併請求 國家赔償。受訴行政法院審理結果,如認為行政訴訟部分不合法時,則關於國家 赔償請求部分,應如何裁判?( 10分)
㈠設甲對環保局所為函請經發局勒令甲歇業之行為不服,經訴願決定驳回甲之訴願 後,經發局據以作成勒令甲歇業之處分,此時,甲得否不經訴願程序,逕以經發 局為被告向管轄行政法院提起撤銷訴訟?( 13分)
㈡設甲待至經發局依環保局函對甲作成勒令歇業後,始以經發局為原行政處分機 關,提起訴願請求撤銷其所為勒令甲歇業之處分,經訴願決定驳回甲之訴願後, 再以經發局為被告,提起撤銷訴訟。此時,受理訴訟之行政法院,應否命環保局 參加訴訟?( 12分)
四、取得居留許可之外國人甲,因於居留期間從事與居留原因不符之工作,為入出國 及移民署(下稱「移民署」)查獲,以甲違反入出國及移民法第二十九條規定, 除依同法第三十六條第二項規定對之作成強制驅逐出國之處分外,另認為有事實 足認該外國人甲有行方不明、逃逸或不願自行出國之虞,為保全上開對甲強制驅 逐出國之執行,並依同法第三十八條第一項規定對甲作成暫予收容之處分,將甲 收容於移民署設於當地之收容所。甲則主張其在臺灣有一定之居所並有相當資力, 並無移民署所指行方不明、逃逸或不願自行出國之虞等情形,依同法第三十八條 第二項規定向移民署申請作成收容替代處分,允許其以繳納保證金及限制居住於 指定處所之方式,取代收容,但遭移民署否准。試問: ㈠甲不服移民署否准其請求作成收容替代處分之申請,應如何請求救濟?(12分) ㈡甲如欲避免遭收容,應如何請求救濟?( 13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