阿摩線上測驗 登入

申論題資訊

試卷:104年 - 104 高等考試_三級_智慧財產行政:訴願法與行政訴訟法#36701
科目:訴願法與行政訴訟法
年份:104年
排序:0

申論題內容

四、取得居留許可之外國人甲,因於居留期間從事與居留原因不符之工作,為入出國 及移民署(下稱「移民署」)查獲,以甲違反入出國及移民法第二十九條規定, 除依同法第三十六條第二項規定對之作成強制驅逐出國之處分外,另認為有事實 足認該外國人甲有行方不明、逃逸或不願自行出國之虞,為保全上開對甲強制驅 逐出國之執行,並依同法第三十八條第一項規定對甲作成暫予收容之處分,將甲 收容於移民署設於當地之收容所。甲則主張其在臺灣有一定之居所並有相當資力, 並無移民署所指行方不明、逃逸或不願自行出國之虞等情形,依同法第三十八條 第二項規定向移民署申請作成收容替代處分,允許其以繳納保證金及限制居住於 指定處所之方式,取代收容,但遭移民署否准。試問: ㈠甲不服移民署否准其請求作成收容替代處分之申請,應如何請求救濟?(12分) ㈡甲如欲避免遭收容,應如何請求救濟?( 13分)

詳解 (共 1 筆)

詳解 提供者:singularidad

入出國及移民法第38-2條


受收容人或其配偶、直系親屬、法定代理人、兄弟姊妹,對第三十八條第

一項暫予收容處分不服者,得於受收容人收受收容處分書後暫予收容期間

內,以言詞或書面敘明理由,向入出國及移民署提出收容異議;其以言詞

提出者,應由入出國及移民署作成書面紀錄。

入出國及移民署收受收容異議後,應依職權進行審查,其認異議有理由者

,得撤銷或廢止原暫予收容處分;其認異議無理由者,應於受理異議時起

二十四小時內,將受收容人連同收容異議書或異議紀錄、入出國及移民署

意見書及相關卷宗資料移送法院。但法院認得依行政訴訟法相關規定為遠

距審理者,於法院收受卷宗資料時,視為入出國及移民署已將受收容人移

送法院。

第一項之人向法院或其他機關提出收容異議,法院或其他機關應即時轉送

入出國及移民署,並應以該署收受之時,作為前項受理收容異議之起算時

點。

對於暫予收容處分不服者,應依收容異議程序救濟,不適用其他撤銷訴訟

或確認訴訟之相關救濟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