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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間公證人◆公證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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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5年 - 105年司法三等公證法與非訟事件法#55544
科目:
民間公證人◆公證法 |
年份:
105年 |
選擇題數:
0 |
申論題數:
6
試卷資訊
所屬科目:
民間公證人◆公證法
選擇題 (0)
申論題 (6)
⑴甲、乙、丙三人如向公證人請求作成以丙為買受人、乙為出賣人之買賣契約之公 證書時,公證人應如何處理?(12 分)
⑵於買賣契約之公證書上如載明:「甲未於公證書作成之日起三個月內付清買賣價金 全額時,應逕受強制執行;乙未於收受價金全額後三日內將 A 地辦理所有權移轉 登記與丙時,應逕受強制執行」。上開記載有何效力?何人得執該公證書聲請強制 執行?(13 分)
二、甲擬贈與 A 地於其子乙,該贈與契約已經某地方法院公證人予以認證,但於辦妥所 有權移轉登記前,甲、乙失和,甲乃撤銷其贈與表示,並請求公證人就其撤銷贈與 表示之書面予以認證,問:公證人得否准予辦理?(25 分)
三、於非訟程序,法院有無應行言詞辯論之情形?如有,請舉例說明;如無,請說明理 由。(25 分)
⑴甲、乙為夫妻,婚後育有未成年子女丙,甲請求法院命乙應於每月一日給付甲家 庭生活費新臺幣(下同)5 萬元。(12 分)
⑵甲持有乙所簽發之本票一紙,票載金額為 100 萬元,甲請求法院命乙應給付甲本 票債權金額 70 萬元。(13 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