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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與民事訴訟法(民法部分)
> 106年 - 106 高等考試_二級_司法行政(兩岸組):民法與民事訴訟法研究(包括民事特別法)#65202
106年 - 106 高等考試_二級_司法行政(兩岸組):民法與民事訴訟法研究(包括民事特別法)#65202
科目:
民法與民事訴訟法(民法部分) |
年份:
106年 |
選擇題數:
0 |
申論題數:
3
試卷資訊
所屬科目:
民法與民事訴訟法(民法部分)
選擇題 (0)
申論題 (3)
一、甲為臺灣地區人民,有子女乙、丙、丁三人。其中,乙、丙二人為臺灣地區人民, 丁為大陸地區人民。甲死亡時,遺產有 A 地及存款 600 萬元,但 A 地一部分遭戊占 用作為停車場已有 4 年。甲死亡後,丁遲遲未向甲住所地之法院表示繼承甲之遺產。 不久,乙、丙二人為清理遺產,乃依民法第 179 條規定,請求戊支付占用 A 地 4 年 期間依當地租金行情計算之相當於租金之不當得利。戊則拒絕乙、丙之請求,並抗 辯謂:⑴其在自己所有之 B 地上經營停車場,因地政機關地界劃設錯誤,以致越界 占用 A 地一小部分,自己自始至終既無故意,亦無過失;⑵乙、丙不能代表全部繼 承人,其對戊行使不當得利請求權,未經另一繼承人丁同意,並不合法。問:乙、 丙對戊之請求,有無理由?(50 分)
二、大陸地區法院作成之確定給付判決,在我國有無既判力及執行力?(25 分)
三、臺灣地區之甲公司與乙公司雙方約定,由甲委託乙在大陸地區取得某工業區廠房, 並約定如雙方發生訴訟,由大陸地區某法院管轄。嗣因乙不能取得該廠房,甲乃解 除契約,並對乙向臺灣地區法院起訴,請求返還價金 100 萬元。如乙抗辯臺灣地區 法院無審判權,受訴法院應如何處理?(25 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