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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7年 - 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及實務研討演練-貳、選擇題#73876
科目:
兒童少年福利 |
年份:
107年 |
選擇題數:
10 |
申論題數:
0
試卷資訊
所屬科目:
兒童少年福利
選擇題 (10)
一、依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之規定,兒童少年被安置的要件是(A)有無從事性交易(B)是否有安置的需求
二、下列哪項行為不是對兒童少年性剝削(A)使兒童或少年為有對價之性交或猥褻行為(B)利用兒童或少年為性交、猥褻之行為,以供人觀覽。(C)拍攝、製造兒童或少年為性交或猥褻行為之圖畫、照片、影片、影帶 、光碟、電子訊號或其他物(D)使兒童或少年為伴遊、伴唱、伴舞。
三、以下哪項不是聯合國兒童權利公約的四個原則(A)禁止歧視(B)兒少最佳利益(C)投票權(D)尊重兒童意見。
四、檢察官、司法警察官及司法警察查獲及救援被害人後,應於幾個小時內將被害人交由當地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處理。(A)12小時(B)24小時(C)36小時(D)72小時。
五、兒童或少年於審理中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其於檢察事務官、司法警察官、 司法警察調查中所為之陳述,經證明具有可信之特別情況,且為證明犯罪事實存否所必要者,得為證據。(A)因身心創傷無法陳述(B)到庭後因身心壓力,於訊問或詰問時,無法為完全之陳述或拒絕陳述(C)非在臺灣地區或所在不明,而無法傳喚或傳喚不到(D)以上皆是。
六、修法新增之不法手段為(A)引誘(B)容留(C)招募(D)媒介。
七、修法新增之人流處置行為是(A)媒介(B)交付(C)收受(D)運送。
八、下列哪些人經檢察官或法官認有必要者,得準用證人保護法第四條至第十四條、第十五條第二項、第二十條及第二十一條規定。(A)證人(B)被害人(C)檢舉人(D)告發人或告訴人。
九、本條例所稱被害人,係指(A)遭受性剝削之兒童或少年(B)疑似遭受性剝削之兒童或少年(C)以上皆是。
十、修法後十八歲以上之人與十六歲以上未滿十八歲之人為有對價之性交或猥褻行為者,提高刑度為(A)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B)處三年以上有期徒刑(C)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D)處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申論題 (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