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研究所、轉學考(插大)◆社會法
> 107年 - 政大法律所︰社會法#99145
107年 - 政大法律所︰社會法#99145
科目:
研究所、轉學考(插大)◆社會法 |
年份:
107年 |
選擇題數:
0 |
申論題數:
5
試卷資訊
所屬科目:
研究所、轉學考(插大)◆社會法
選擇題 (0)
申論題 (5)
一、請針對以下公務人員退休資遗撫法第四條、第八條、第二十七條、第七十七之規定加以視,此等規定有何值得討之處,尤其有何違憲之疑慮?
第四條 本法詞定義下:
六、最低保障金額:指公務人員委任第一職等本最高級之本額與該職
等一般公務人員專業加給合計數額。
第八條(退撫基金定期財精算事宜,以及精算後相關機制)
前條第二項所定退撫基金費用之實際提費率,由考試院會同行政院,依
據退撫基金定期財務精算緒果,共同釐訂並公告之
前項財務精算結果之不灘提過去未提存負債最適提撥費率超過現行實際提
撥費率達一點五倍以上時,考試院應於三個月內會同行政院提高提撥費率
至少百分之一 但不得超過前條第二項所定之提撥費率上限
第一項所定退撫基金定期財務精算,由退撫 金管理機關就退撫基金之收
支、管理與運用情形,每三年精算一次:每次至少精算五十年
第二十七條(本法公布施行前、後退休者之退休金計算基準及基數內涵)
於本法公布施行前退休之公務人員,其退休金以最後在職經敘審定之本
(年功)(新) 額為計算基準, 並依下列規定計算基數內涵:
二、退撫新制實施後年资之給與:以最後在職同等級人員之本(年功)棒
(薪)額一倍為基數內涵。
第七十七條
退休人員經審定支領或兼領月退休金再任有给職務且有下列情形時,停止
領受月退休金權利,至原因消滅時恢復之:
一、再任由政府編列預算支給(薪)給、待遇或公費(以下簡稱薪酬)
之機關(構)、學校或團體之職務且每月支領薪酬總額超過法定基本
工资。
二、再任下列職務且每月支領薪酬總額超過法定基本工资:
(一)行政法人或公法人之職務。
(二)由政府原始捐助(贈)或捐助(贈)經費,累計達財產總額百分
之二十以上之財團法人之職務。
(三)由政府及其所屬營業基金、非營業基金轉投資,且其轉投資金額
累計占該事業資本額百分之二十以上事業之職務。
(四)受政府直接或間接控制其人事、财務或業務之下列團體或機構之
職務:
1.財團法人及其所屬團體或機構。
2.事業機構及其所屬團體或機構。
三、再任私立學校職務且每月支領薪酬總額超過法定基本工资
二、何調社會補償?何以需要建立社會補償制度?台灣有何等社會補償制度?此等制度之建立,法制及法文化發展上有何意義?今後,其有何後續發展之可能?您對紐西蘭的意外事故補償制度有何瞭解?您對於社會補償的外國法制 或國際際法規,有何認識?
(一)漁業人未替外籍船员投保勞保、健保,如果船員在海上作業時受傷或生病,可否請领勞保· 健保的給付?(15分
(二)请參照我国憲法、國際人福公約 #司法院大法官解釋及社會安全制度之法理,評析上 述修法建議。(20分)
四、刑事補償法規定,依刑事訴訟法受理之案件,犯罪嫌疑不足而經不起訴處分,或無罪之判決確定前,曾受羁押者,受害人得依法請求國家補償:漢生病病患人權保障及補償條例規定,於中華民 國34年10月25日至本條例施行前(97年8月13日)罹患漢生病(即瘫瘋病)而現仍生存者, 依該法之規定给予補償金,已死亡者,如有配偶、直系血親卑親屬之遺屬,給予慰撫金。請問上述兩項法律是否屬於社會法的范畴?其理由為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