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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9年 - 109 國立政治大學碩士班招生考試試題_法律學系(勞工法與社會法組)︰社會法#99092

科目:研究所、轉學考(插大)◆社會法 | 年份:109年 | 選擇題數:0 | 申論題數:3

試卷資訊

所屬科目:研究所、轉學考(插大)◆社會法

選擇題 (0)

申論題 (3)

一、於下列三種情形,當事人皆主張其財產權受害而請釋惠
1.已退休公務人員A主張公務人員退休資遣撫法第36條第1項规定(:「退休公務人員支领月退休金者,其公保一次養老給付之優惠存款利率,依下列規定辦理:一·自中華民國一百零七年七月一日至一百零九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年息百分之九。二、自中華民國一百十年一月一日起,年息為零。」)使其已取得之優惠存款利息請求權消滅,侵害其憲法上之財產權。
2.民國100年6月29日修正公布之國民年金法第18-1條规定:「依本法發給之各項給付為年金者,除老年年金給付自符合條件之当月起按月發給至死亡當月為止外,其他年金給付自提出申請且符合條件之當月起按月發給至應停止發给或死亡之当月止·」國民年金被保险人B於100年8月3日死亡,其遺屬C遲至103年9月4日始出遺屬年金之申請,保險人(勞工保險局)依此一规定核定自103年9月起發给遺屬年金。C主張勞保局未核定自被保險人B死亡當月發給,使害其惠法上之財權。
3.按勞工保險條例(以下簡稱勞保條例)並未規定勞工保險給付遲延給付之利息,被保險人D 因發生保險
享故,請領勞保给付,勞工保險局認為其並未符合加保資格拒絕給付。D不服,提起訴訟救濟,獲勝訴訟決確定。勞保局因此對D為勞保給付,惟並未給予遲延利息。D主張勞保條例未規定勞保給付遲延給付利息,害其憲法上之財產權。
以上情形,當事人所分別主張之公務人員優惠存款利息請求權、國民年金保險遺屬年金請求權以及勞保給付遲延給付利息請求權,是否受憲法上財產權所保障?請說明之。(五十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