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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灣菸酒◆行政法概要、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及公職人員財產申報法、政府採購法
> 107年 - 107 台灣菸酒 行政法概要、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及公職人員財產申報法、政府採購法#72795
107年 - 107 台灣菸酒 行政法概要、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及公職人員財產申報法、政府採購法#72795
科目:
台灣菸酒◆行政法概要、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及公職人員財產申報法、政府採購法 |
年份:
107年 |
選擇題數:
0 |
申論題數:
6
試卷資訊
所屬科目:
台灣菸酒◆行政法概要、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及公職人員財產申報法、政府採購法
選擇題 (0)
申論題 (6)
(一)台北市政府於作成處分前,是否應給予甲陳述意見的機會?若未給予陳述意見, 台北市政府可否補正?【13分】
(二)台北市政府之處分書,是否應為教示之記載?若未教示,其效果如何?【12分】
第二題: 教育部負責高中事務的簡任十二職等主管甲(職務列簡任第十一到十二職等),知A私 立高中校長即將退休,故向該校董事長推薦辦學優良的B國立高中校長、亦為其胞弟的乙接 任。A私立高中接受推薦,故乙辦理退休並出任該私立高中校長。請問:甲向A私立高中推薦 乙的行為,是否違反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請附理由)?【25分】
第三題: 最高法院法官甲,名下擁有位處澳洲不動產一戶、美國國債約新台幣三百萬元;其配偶 乙擔任某公司董事長,其本身名下雖無財產,但該公司資產包含國內不動產一戶,現今新台 幣兩千萬元;其未成年子女丙已婚,名下擁有香港上市公司股票,約新台幣五百萬元。試問, 依公職人員財產申報法規定,甲應申報之財產範圍為何?【25分】
(一)政府採購法中的規範,採購人員應遵守的利益迴避原則與事項為何?【15分】
(二)乙是否屬政府採購法所規範「同財共居親屬」,而應遵守利益迴避原則,自行迴 避?【10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