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題: 最高法院法官甲,名下擁有位處澳洲不動產一戶、美國國債約新台幣三百萬元;其配偶 乙擔任某公司董事長,其本身名下雖無財產,但該公司資產包含國內不動產一戶,現今新台 幣兩千萬元;其未成年子女丙已婚,名下擁有香港上市公司股票,約新台幣五百萬元。試問, 依公職人員財產申報法規定,甲應申報之財產範圍為何?【25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