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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職◆公務員法
> 107年 - 107 地方政府特種考試_三等_法律廉政、財經廉政:公務員法(包括任用、服務、保障、考績、懲戒、交代、行政中立、利益衝突迴避與財產申報)#73662
107年 - 107 地方政府特種考試_三等_法律廉政、財經廉政:公務員法(包括任用、服務、保障、考績、懲戒、交代、行政中立、利益衝突迴避與財產申報)#73662
科目:
公職◆公務員法 |
年份:
107年 |
選擇題數:
0 |
申論題數:
4
試卷資訊
所屬科目:
公職◆公務員法
選擇題 (0)
申論題 (4)
一、現行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第 14 條有原則性的規定:「公職人員或其 關係人,不得與公職人員服務或受其監督之機關團體為補助、買賣、租 賃、承攬或其他具有對價之交易行為。」此一規定是否有違憲之虞?如 果本法規定,違反此一規定,應處以「該交易行為金額一倍至三倍之罰 鍰」,此一規定是否有違憲之虞?如果此一「處罰規定」有違憲之虞, 應如何修法?(25 分)
二、公務人員為什麼應對政黨維持「行政中立」?依公務人員行政中立法規 定,公務人員於下班後,可否為特定政黨之候選人在政見發表會上公開 助講?公務人員下班後可否參加「黨員大會」?(25 分)
三、公務人員是否有「晉升」的基本權,若此為一種基本權利,法律上應如 何保護?(25 分)
四、何謂「服公職的制度性保障」?公務人員任用法對於公務人員擔任主管 職務的地位,是否有「制度性保障」的適用?(25 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