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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職◆公務員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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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7年 - 107 地方政府特種考試_三等_法律廉政、財經廉政:公務員法(包括任用、服務、保障、考績、懲戒、交代、行政中立、利益衝突迴避與財產申報)#7366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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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論題
試卷:107年 - 107 地方政府特種考試_三等_法律廉政、財經廉政:公務員法(包括任用、服務、保障、考績、懲戒、交代、行政中立、利益衝突迴避與財產申報)#73662
科目:公職◆公務員法
年份:107年
排序:0
申論題資訊
試卷:
107年 - 107 地方政府特種考試_三等_法律廉政、財經廉政:公務員法(包括任用、服務、保障、考績、懲戒、交代、行政中立、利益衝突迴避與財產申報)#73662
科目:
公職◆公務員法
年份:
107年
排序:
0
申論題內容
一、現行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第 14 條有原則性的規定:「公職人員或其 關係人,不得與公職人員服務或受其監督之機關團體為補助、買賣、租 賃、承攬或其他具有對價之交易行為。」此一規定是否有違憲之虞?如 果本法規定,違反此一規定,應處以「該交易行為金額一倍至三倍之罰 鍰」,此一規定是否有違憲之虞?如果此一「處罰規定」有違憲之虞, 應如何修法?(25 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