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丙公司係經核准採用直接扣抵法之兼營營業人,應按當年度不得扣抵比例調整稅額後,併同最後一期營業稅額辦理申 報繳納,相關資料如下: 1.當年度已扣抵之進項稅額20,000,000元;
2.當年度進項稅額35,000,000元;
3.當年度依法不得扣抵之進項稅額2,000,000元;
4.當年度專供免稅營業用之貨物或勞務之進項稅額5,000,000元;
5.當年度共同使用之貨物或勞務之進項稅額7,000,000元;
6.當年度不得扣抵比例30%。
45.請計算丙公司當年度最後一期報繳營業稅時,調整稅額為若干? (A)810萬元 (B)500萬
元 (C)-390萬元 (D)-590萬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