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6.甲公司之總公司設在臺北市,其有分公司在美國及日本,106年度總公司稅前所得額為新臺幣1,000,000元,美國分公 司稅前所得額為新臺幣500,000元,分公司已在美國繳納所得稅新臺幣150,000元,日本分公司虧損為新臺幣200,000 元,則甲公司在美國所繳納之所得稅,在我國營利事業所得稅中可扣抵最高限額為多少?
(A)新臺幣51,000元
(B)新 臺幣85,000元
(C)新臺幣125,000元
(D)新臺幣150,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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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2), B(6), C(0), D(3), E(0) #243812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