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駕照◆計程車登記證 交通法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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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7年 - 107-004 新北市政府警察局交通警察大隊(選擇題):交通法令#74683
科目:
駕照◆計程車登記證 交通法令 |
年份:
107年 |
選擇題數:
30 |
申論題數:
0
試卷資訊
所屬科目:
駕照◆計程車登記證 交通法令
選擇題 (30)
1. ( ) 計程車駕駛人自領得執業登記證之翌年起,應於每年(A)領證日(B)出生日期(C)受僱 日,前後 1 個月內檢同國民身分證及職業駕駛執照,送原發證警察機關查驗。
2. ( ) 違反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之行為,自行為成立之日起,逾(A)1 個月(B)2 個月(C)3 個月 不得舉發。
3. ( ) 執業登記證登記事項(執業事實、姓名、地址變更)等異動,應於(A)10 日內(B)15 日 內(C)20 日內 ,向原發證警察機關辦理申報者,逾期者依法處罰,逾 6 個月以上 者,廢止執業登記。
4. ( ) 計程車車窗玻璃上(A)可黏貼不透明反光紙(B)不得黏貼不透明之色紙或隔熱紙(C)應 有窗簾。
5. ( ) 汽車運輸業因管理及業務需要擬訂之各項章則,應報請該管(A)公路主管機關(B)商業主管機關(C)警察主管機關 核准後實施。
6. ( ) 汽車駕駛人,駕車在鐵路平交道有下列何種情形,應處以罰鍰(A)不遵守看守人員之 指示(B)遮斷器開始放下即停車(C)警鈴響即停車。
7. ( ) 汽車駕駛人駕車(A)連續駕駛不可超過 6 小時(B)連續駕駛不可超過 8 小時(C)法規沒 限制連續駕駛時數。
8. ( ) 交岔路口、公共汽車招呼站多少公尺內不得臨時停車(A)10 公尺(B)20 公尺(C)30 公 尺。
9. ( ) 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之違規人,於違規舉發通知單簽收欄簽名收受通知單,其代 表(A)承認違規事實(B)已收受該通知單(C)以上皆是。
10. ( ) 汽車駕駛人飲酒後,其吐氣所含酒精成分超過每公升(A)0.15(B)0.2(C)0.25 毫克以 上者駕車者,將依道路交通管處罰條例第 35 條處罰。
11. ( ) 領有執業登記證之計程車駕駛人受僱車行如有異動,應於(A)15 日(B)20 日(C)25 日 內向警察機關申報。
12. ( ) 在雙向二車道上〝欲〞超越前行車,發現對向有來車,應該(A)立即減速放棄超車 (B)馬上加速搶先超越(C)按鳴喇叭,促來車減速或避讓。
13. ( ) 汽車會車時,相互之間隔,不得少於(A)2 公尺(B)1 公尺(C)半公尺。
14. ( ) 在那種情況下,可在橋上或隧道內會車(A)車輛擁塞時 (B)橋或隧道的寬度與載重限 度能容納兩車交會時(C)車輛較少時。
15. ( ) 汽車駕駛人,無駕駛執照駕車,因而致人死亡,依法應負刑事責任者,加重其刑至 (A)二分之一(B)三分之二(C)四分之三。
16. ( ) 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 63 條規定,汽車駕駛人,行車速度,超過規定之最高時 速 60 公里以上者,記違規點數(A)1 點(B)3 點(C)5 點。
17. ( ) 長隧道內設置停車彎,其目的是供(A)停車休息(B)故障車輛停放(C)前車阻路超車 用。
18. ( ) 在彎道、狹路、橋樑、圓環、隧道、鐵路平交道、單行道、快車道、陡坡等危險地 帶,與交通頻繁處(A)不得倒車(B)可以倒車(C)速度減低始可倒車。
19. ( ) 計程車客運業在臺北、高雄機場營運,巡迴計程車載客駛進機場在指定下客處下客 後(A)得(B)不得(C)無明文之規定可否 停留候客。
20. ( ) 依計程車運輸合作社設置管理辦法規定,計程車運輸合作社之經管、管理,違反規 定者,依(A)合作社法(B)公路法(C)以上皆是規定處罰。
21. ( ) 計程車駕駛人,未向警察機關辦理執業登記,領取執業登記證,即行執業者,處(A) 新臺幣 1500 元以上 3600 元以下罰鍰(B)處新臺幣 1000 元以上 1500 元以下罰鍰(C) 處新臺幣 3600 元以下罰鍰。
22. ( ) 汽車駕駛人駕駛汽車轉彎時,直行車佔用左轉專用車道,應處新臺幣(A)600 元以 上 1,200 元以下(B)600 元以上 1,800 元以下(C)1,200 元以上 3,600 元以下罰鍰。
23. ( ) (A)3 年內(B)5 年內(C)6 年內 曾於新執業地直轄市、縣(市)警察局辦理執業登記, 於不同直轄市、縣(市)警察局轄區執業,免予參加地理環境測驗。
24. ( ) 依汽車運輸業管理規則規定,凡取得個人經營計程車客運業牌照申領許可者,應在 核發牌照或汽車運輸業營業執照(A)前(B)後(C)同時 繳驗計程車駕駛人執業登記 證。
25. ( ) 行車速度,依速限標誌或標線之規定,無標誌或標線者,行車時速不得超過 50 公 里。但在未劃設車道線、行車分向線或分向限制線之道路,或設有快慢車道分隔線 之慢車道,時速不得超過(A)40 公里(B)50 公里(C)60 公里。
26. ( ) 依汽車運輸業管理規則規定,個人經營計程車客運業者與欲申請輪替駕駛營業之駕 駛人關係除配偶外,應為(A)同戶直系親屬(B)同戶三等內親屬(C)直系親屬。
27. ( ) 汽車駕駛人,因於駕駛執照吊扣期間駕車,受吊銷駕駛執照處分,幾年內不得考領 (A)1 年(B)3 年(C)5 年。
28. ( ) 計程車駕駛人新領或補發、換發執業登記證及其副證,或辦理執業登記事項異動 後,距年度查驗期間未滿(A)3 個月(B)半年(C)1 年者,得於隔年再行辦理查驗。
29. ( ) 計程車駕駛人新領或換發執業登記證後,距年度查驗期間未滿(A)3 個月(B)半年(C)9 個月 者,得准予隔年再行辦理。
30. ( ) 汽車駕駛人在轉彎或變換車道前,未使用方向燈或不注意來、往行人或轉彎前未減 速慢行者處新臺幣(A)300 元以上 600 元以下(B)600 元以上 1,200 元以下(C)600 元以 上 1,800 百元以下罰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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