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5. ( ) 行車速度,依速限標誌或標線之規定,無標誌或標線者,行車時速不得超過 50 公 里。但在未劃設車道線、行車分向線或分向限制線之道路,或設有快慢車道分隔線 之慢車道,時速不得超過
(A)40 公里
(B)50 公里
(C)60 公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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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683), B(44), C(24), D(0), E(0) #195106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