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研究所、轉學考(插大)◆國際公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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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8年 - 108 國立中正大學碩士班招生考試_法律學系-國際法組:國際公法#99144
科目:
研究所、轉學考(插大)◆國際公法 |
年份:
108年 |
選擇題數:
0 |
申論題數:
5
試卷資訊
所屬科目:
研究所、轉學考(插大)◆國際公法
選擇題 (0)
申論題 (5)
一、請申論國際人道法在攻擊目標的選擇上有何原則!(15%)
二、2019年1月病人自主權利法」正式開始施行,其主要以病人為中心,肯定病人就醫療事項有知情及就醫療決策有自主決定的權利。又台灣在2014年6月制定「兒童權利公約施行法」”該法第2條明確訂定兒童權利公約中權利之規定具有我国法律效力·但是,若以兒童權利公約相關權利規定檢視病人自主權利法第4條、第5條及第6條關於兒童醫療自主權利,則不難發現内容存在部分問题,请您申論病人自主權利法第4條第5條及第6條有何問題?又您將會建議我國政府如何修法?(35%
*兒童權利公约第3條第1項規定:「所有關係儿童之事務,無論是由公私社會福利機構、法院、行政機關或立法機關之作為,均感以兒童最佳利益為優先考量。」
*兒童權利公約第6條規定:「締約國承認兒童有與生俱來之生命權,且應畫最大限度去確保兒童的生存及發展的權利。」
*兒童權利公約第12條第1項規定:締約國應確保有形成其自己意見之能力的兒童有權就影響其本身之所有事物自由表示其意見,其所表示之意見應依其年龄與成熟度予以權衡·」
*病人自主權利法第4條
病人對於病情、醫療選項及各選項之可能成效與險预後,有知情之權利。對於醫師提供之醫療選項有選擇與決定之權利。
病人之法定代理人、配偶、親屬、醫療委任代理人或與病人有特別密切關係之人(以下統稱關係人),不得妨礙醫療機構或醫師依病人就醫療選項決定之作為。
*病人自主權利法第5條
病人就診時,醫療機構或醫師應以其所判斷之適當時機及方式,將病人之病情、治療方針處置、用藥、預後情形及可能之不民反應等相關事項告知本人。病人未明示反對时,亦得告知其關係人。
病人為無行為能力人、限制行為能力人、受輔助宣告之人或不能為意思表示或受意思表示時,醫療機構或醫師應以適當方式告知本人及其關係人。
*病人自主權利法第6條
病人接受手術、中央主管機關規定之侵入性檢查或治療前,醫療機構應經病人或關係人同意,簽具同意書,始得為之。但情況緊急者,不在此限。
三、試依開羅宣言、波咨坦公告、1952年舊金山對日和約及聯合國2758號決議,論PRC.ROC.China 及Taiwan 之關係為何?(25%)
四、(一)何謂持續反對原則(The Principle of Persistent objector)?(15%
(二)國家行使持續反對原則有無任何限制(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