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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職◆民事訴訟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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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8年 - 108 稅務特種考試_三等_財稅法務:民事訴訟法#79033
科目:
公職◆民事訴訟法 |
年份:
108年 |
選擇題數:
0 |
申論題數:
5
試卷資訊
所屬科目:
公職◆民事訴訟法
選擇題 (0)
申論題 (5)
一、甲起訴請求乙給付借款新臺幣(下同)200 萬元及違約金 60 萬元,經第 一審判決甲全部勝訴,乙提起第二審上訴,審理中甲陳明捨棄違約金 60 萬元及借款 20 萬元之請求,請問法院應為如何之處理?(25 分)
二、甲起訴請求乙賠償損害新臺幣(下同)200 萬元,委任律師丙為有特別 代理權之訴訟代理人,甲於第一審訴訟審理中死亡,第一審法院判決甲 敗訴。嗣丁提出債權轉讓證明書,證明甲於死亡前已將上揭債權轉讓予 丁,丁乃以參加人之身分,於上訴期間提起第二審上訴,惟未繳裁判費, 請問丁以參加人之身分提起之上訴是否合法?法院應命何人繳交裁判 費?嗣甲之繼承人 A、B、C、D 聲明承受訴訟,並表明不願提起上訴, 此時第二審法院應為如何之處理?(25 分)
三、原告甲、乙以丙為被告,向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起訴,在第一審審理期間, 原告甲委任 A 律師為訴訟代理人,並於委任狀上指定 A 律師為送達代收 人,而原告乙則未委任任何訴訟代理人,惟向法院陳明其指定 B 為送達 代收人。第一審判決原告敗訴,甲另委任 C 律師提起第二審上訴,乙則 自行提起第二審上訴,然未再指定任何送達代收人,嗣臺灣高等法院臺 中分院將第一次期日通知書分別向 A 律師及 B 為送達,而將第二次期日 通知書逕對甲、乙分別為送達,試問各該送達在法律上之效力各如何? (25 分)
⑴本件訴訟標的之價額如何核定?(20 分)
⑵若第一審判決乙、丁銀行敗訴,丁銀行提起上訴,第二審裁判費應如 何徵收?(5 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