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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法規、法律常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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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9年 - 交通法令(是非題)101-150#85366
科目:
交通法規、法律常識 |
年份:
109年 |
選擇題數:
50 |
申論題數:
0
試卷資訊
所屬科目:
交通法規、法律常識
選擇題 (50)
101. 在山路行車,靠山壁車輛,應讓道路道路外緣車優先通過。 (A)O(B)X
102. 在公車招呼站10公尺內,不得停車,但可臨時停 車不超過3分鐘。 (A)O(B)X
103. 在市區或交通頻繁處,汽車向同一方向行駛時 ,前車與後車應保持隨時可以煞停之距離。 (A)O(B)X
104. 在交岔路口、公共汽車招呼站10公尺內或消防 車出、入口5公尺內得臨時停車。 (A)O(B)X
105. 在交岔路口有紅綠燈號誌及交通警察指揮時 ,以警察指揮為主。 (A)O(B)X
106. 在設有快慢車道分隔線之慢車道上,時速不得 超過40公里。 (A)O(B)X
107. 在禁止左轉路段迴車者,處吊扣駕駛執照1個月 。 (A)O(B)X
108. 在路邊劃有停放車輛線之處所停車營業者,處 新臺幣600元以上1200元以下罰鍰。 (A)O(B)X
109. 在鐵路平交道可做為超車、迴車、倒車、臨時 停車或停車。 (A)O(B)X
110. 如遇老幼婦孺在行人穿越道上行動緩慢,應按 鳴喇叭促其快步通過。 (A)O(B)X
111. 行車速度,依標誌或標線之規定,無標誌或標線 者,在市區道路時速不得超過50公里,在郊區道 路時速不得超過60公里。 (A)O(B)X
112. 行車速度在無速限標誌標線且設有快慢車道分 隔線之慢車道,時速不得超過50公里。 (A)O(B)X
113. 行近無號誌之圓環路口應讓已進入圓環之車輛 先行。 (A)O(B)X
114. 汽車未依規定參加定期檢驗者,逾期1個月以上 者吊扣其牌照。 (A)O(B)X
115. 汽車未依規定參加定期檢驗者,逾期6個月以上 者,註銷其牌照。 (A)O(B)X
116. 汽車在迴轉時,應暫停並顯示左轉燈光或手勢 ,看清確無來往車輛並注意行人通過,始得迴轉 。 (A)O(B)X
117. 汽車在雙向二車道行駛時,在劃有行車分向線 之路段,在超車時可以超越,但不得併行競駛。 (A)O(B)X
118. 汽車在彎路、坡路、狹路、橋樑、隧道、鐵路 平交道等處,不得迴車。 (A)O(B)X
119. 汽車駕駛人可於鐵路、公路車站或其他交通頻 繁處所違規攬客營運。 (A)O(B)X
120. 汽車駕駛人行經多車道之圓環,應讓內側車道 之車輛先行。 (A)O(B)X
121. 汽車駕駛人行經有燈光號誌管制之交岔路口闖 紅燈者,處新臺幣1,800元以上3,600元以下罰 鍰。 (A)O(B)X
122. 汽車駕駛人於公路車站或其他交通頻繁處所違 規攬客營運,處新臺幣1,500元以上3,000元以 下罰鍰。 (A)O(B)X
123. 汽車駕駛人連續駕車超過8小時,如應歸責於汽 車所有人者,吊扣其汽車牌照3個月。 (A)O(B)X
124. 汽車駕駛人僅需具有優良駕駛技術,不需具備 急救的常識和技能。 (A)O(B)X
125. 汽車駕駛人駕駛汽車,行經泥濘或積水道路,不 減速慢行,致污濕他人身體、衣物者處新臺幣600元以上1,800元以下罰鍰。 (A)O(B)X
126. 汽車駕駛人駕駛汽車違反道路交通安全規則 ,因而肇事致人受傷者,記違規點數3點。 (A)O(B)X
127. 汽車駕駛人未領有駕駛執照駕車者處新臺幣6,000元以下之罰鍰並禁止其駕駛,扣留其車輛 牌照。 (A)O(B)X
128. 汽車駕駛人任意駛出邊線,或任意跨越兩條車 道行駛處新臺幣600元以上1,200元以下罰鍰。 (A)O(B)X
129. 汽車駕駛人在6個月內,違規記點共達6點以上 者,吊扣駕駛執照2個月。 (A)O(B)X
130. 汽車駕駛人在半年內,違規記點共達6點以上者 ,應施予道路交通安全講習。 (A)O(B)X
131. 汽車駕駛人利用汽車犯罪,經判決有期徒刑以 上之刑確定者,吊銷其駕駛執照。 (A)O(B)X
132. 汽車駕駛人於行駛道路時,使用手持式行動電 話進行撥接或通話者處新臺幣3,000元罰鍰。 (A)O(B)X
133. 汽車駕駛人於行駛道路遇紅燈或塞車時,可使 用手持式行動電話進行撥接或通話。 (A)O(B)X
134. 汽車駕駛人違規不依規定繳納罰鍰者,得以易處吊扣牌照或駕照。 (A)O(B)X
135. 曾犯恐嚇取財罪,經判決拘役,但易科罰金者 ,即可報考計程車駕駛人執業登記證。 (A)O(B)X
136. 汽車駕駛人駕駛汽車,行近鐵路平交道,應即將 時速減低至15公里以下。 (A)O(B)X
137. 車行僱用無執業登記證之人駕駛計程車可處新臺幣9,000元罰鍰。 (A)O(B)X
138. 為了避免執業登記證遺失、褪色等麻煩,可自 行影印登記證放置指定插座內營業。 (A)O(B)X
139. 為維護自身安全,計程車駕駛人載客至郊區或 偏遠地區時,到達目的地後不要熄滅大燈或引 擎,並隨時保持上路狀態,以便及時反應。 (A)O(B)X
140. 為避免陽光直射及冷氣外洩,可在車窗或擋風 玻璃上粘貼反光紙。 (A)O(B)X
141. 計程車內裝設計費錶不可擅自更動,亦不得停 止使用及逾額收費。 (A)O(B)X
142. 計程車在設有停車上客處標誌之路段,應在指 定之上客處搭載乘客,不得沿途攬載。 (A)O(B)X
143. 計程車客運業由其駕駛人自備車輛參與經營者 ,應與駕駛人就權利義務事項預定公平合理之 書面契約。 (A)O(B)X
144. 計程車為了增加收入,可以在車輛車身上張貼 廣告,車頂廣告架不需檢驗就可以安裝上路。 (A)O(B)X
145. 計程車計費表之檢定、檢查機關A經濟部標準 檢驗局。 (A)O(B)X
146. 計程車計費表因損壞須修理時,應於修理完成 後駛往當地度量衡檢定機構申請複檢。 (A)O(B)X
147. 計程車計費表為應經檢定法定度量衡器,必須 經檢定合格,並附加合格印證,才可以使用。 (A)O(B)X
148. 計程車執業登記證未依規定安置車內指定之插 座者,處新臺幣1,500元罰鍰。 (A)O(B)X
149. 計程車發生故障不能行駛,不設法移置於無礙 交通之處或於移置前,未依規定在車輛前、後 適當地點樹立車輛故障標誌或事後不除去者 ,處新臺幣1,5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罰鍰。 (A)O(B)X
150. 計程車執業登記證以他物遮蔽者,處新臺幣3,000元罰鍰。 (A)O(B)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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