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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法規、法律常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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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9年 - 交通法令(是非題)151-200#85367
科目:
交通法規、法律常識 |
年份:
109年 |
選擇題數:
50 |
申論題數:
0
試卷資訊
所屬科目:
交通法規、法律常識
選擇題 (50)
151. 計程車駕駛人未向警察機關辦理執業登記,即 行執業者,處新臺幣1,500元以上3,600元以下 之罰鍰。 (A)O(B)X
152. 欲加入計程車運輸合作社之社員,如持有大型 車職業駕駛執照者,須換領小型車職業駕駛執 照後始得申請入社。 (A)O(B)X
153. 在狹窄坡路,上坡車應讓下坡車先行。 (A)O(B)X
154. 計程車載客,於火車站等處所前,如設有計程車 招呼站,則計程車於下客後,可就地再搭載其他 乘客營運。 (A)O(B)X
155. 計程車駕駛人受僱更動,應於15日內申報車行 異動。 (A)O(B)X
156. 計程車駕駛人載客駛離營業區外,抵達目的地 後應立即折返,並可於中途攬載乘客。 (A)O(B)X
157. 計程車駕駛人執業登記事項,如有異動應於事 實發生後20日內,持有關證明文件向原發證警 察機關辦理異動申報。 (A)O(B)X
158. 計程車應於車身兩側後門加漆號牌及公司行號 或個人名稱,後窗玻璃亦須加漆牌照號碼。 (A)O(B)X
159. 計程駕駛人任意拒載乘客或故意繞道行駛者 ,處新臺幣900元以上至1,200元以下罰鍰。 (A)O(B)X
160. 執業登記證應檢同國民身分證及職業駕駛執照 ,於每年出生日前後1個月內,至原發證之警察 機關查驗。 (A)O(B)X
161. 閃光號誌路口,號誌閃紅燈方向為幹道,號誌閃 黃燈方向為支道。 (A)O(B)X
162. 汽車號牌污穢、不洗刷清楚或為他物遮蔽,非 行車途中因遇雨、雪道路泥濘所致者,處新臺 幣300元以上600元以下罰鍰,並責令改正或禁 止行駛。 (A)O(B)X
163. 路邊劃有停放車輛線之處所不得停車營業。 (A)O(B)X
164. 駕車不依規定通過行人穿越道,致使行人傷亡 時,依法應負刑責者加重其刑三分之一。 (A)O(B)X
165. 駕駛人見消防車、救護車等警號不立即避讓 ,應處罰鍰及記違規點數2點之處分。 (A)O(B)X
166. 駕駛汽車肇事,無人受傷或死亡且車輛尚能行 駛,應儘速將車輛位置標繪移置路邊,才不致影 響交通。 (A)O(B)X
167. 駕駛人受僱車行如有變更,應於10日內辦理執 業登記證異動申報。 (A)O(B)X
168. 駕駛汽車行經泥濘或積水道路,不減速慢行,致 污濕他人身體、衣物者,處新臺幣600元以上1,800元以下罰鍰。 (A)O(B)X
169. 計程車不得懸掛窗簾或黏貼不透明之色紙或隔 熱紙。 (A)O(B)X
170. 計程車駕駛人停止執業繳回執業登記證者,保 留其執業資格1年,逾期須重新辦理。 (A)O(B)X
171. 計程車駕駛人執業登記證每3年全面換發1次 ,其換發年限,內政部得視需要調整之。 (A)O(B)X
172. 計程車駕駛人執業登記事項如有異動,應於事 實發生後20日內持有關證明文件向原發證警察 機關辦理申報異動。 (A)O(B)X
173. 計程車駕駛人新領或換發執業登記證後,距年 度查驗期間未滿半年者,得隔年再行辦理。 (A)O(B)X
174. 職業汽車駕駛人得憑因逾期審驗被註銷之職業 駕駛執照,申請換發同等車類之普通駕駛執照 。 (A)O(B)X
175. 職業駕駛人之駕駛執照,應自發照之日起,每滿3年審驗1次,並於審驗日期前後1個月內向監理 單位申請審驗。 (A)O(B)X
176. 職業駕駛自發照之日起每滿2年至監理機關審 驗1次,年滿60歲(以上)仍繼續執業者得每年檢 具合格體檢表換領1年之有效職業駕照,最高至 年滿70歲止。 (A)O(B)X
177. 轉彎車應讓直行車輛先行,但直行車尚未進入 交岔路口,而轉彎車輛己達中心處開始轉彎,直 行車應讓轉彎車先行。 (A)O(B)X
178. 闖紅燈或平交道當場不能或不宜攔截掣單舉發 者,得逕行舉發之。 (A)O(B)X
179. 駕車起步進入車道或變換車道前,應先顯示方 向燈,注視後視鏡及頭部擺動查看隔鄰車道車 輛動態,藉以消除後視鏡之盲區。 (A)O(B)X
180. 職業駕駛人因駕車不小心撞傷人,A屬業務過 失,在刑責上較一般駕駛人為重。 (A)O(B)X
181. 車輛所有人、駕駛人,接獲違反道路交通管理 事件通知單後,於30日內得不經裁決,逕依罰鍰 基準規定,向指定處所繳納結案。 (A)O(B)X
182. 在山路行車靠山壁車未讓道路外緣車優先通過 者,處以罰鍰。 (A)O(B)X
183. 汽車駕駛人在快車道依規定駕車行駛,因行人 或慢車不依規定,擅自進入快車道,而致人受傷 或死亡,依法應負刑事責任者,減輕其刑。 (A)O(B)X
184. 在未劃設車道線、行車分向線或分向限制線之 道路,或設有快慢車道分隔線之慢車道,時速不 得超過30公里。 (A)O(B)X
185. 汽車行駛於雙向二車道,在劃有行車分向線之 路段,超車時得駛越,但不能併行競駛。 (A)O(B)X
186. 汽車在雙向二車道行駛時,在劃有分向限制線 之路段,可以在該路段駛入對方來車之車道內 。 (A)O(B)X
187. 汽車行駛至交岔路口,其行進轉彎,遇有交通指 揮人員指揮與燈光號誌並用時,以交通指揮人 員之指揮為準。 (A)O(B)X
188. 車輛除行駛於單行道外,均應靠右行駛,但遇有 特殊情況,必須行駛左側道路時,應減速慢行 ,並注意前方來車及行人。 (A)O(B)X
189. 汽車行經多車道之圓環,應讓外側車道之車輛 先行。 (A)O(B)X
190. 欲超越同一車道之前車時,須先鳴喇叭兩單響 或變換燈光一次,俟前車減速靠邊,或以手勢表 示允讓後,始得超越。 (A)O(B)X
191. 汽車行駛至交岔路口欲左轉彎時,應距交岔路 口20公尺前顯示方向燈或手勢,行達交岔路口 中心處左轉,並不得佔用來車道搶先左轉。 (A)O(B)X
192. 交岔路口有交通指揮人員指揮,又有燈光號誌 ,應以燈光號誌為準。 (A)O(B)X
193. 在設有劃分島劃分快慢車道,在慢車道上行駛 之車輛,不得右轉。 (A)O(B)X
194. 汽車在同一車道行駛時,前車如須減速暫停,駕 駛人應預先顯示燈光或手勢告知後車。 (A)O(B)X
195. 汽車在中途發生故障,無法移置於不妨礙交通 處所時,如在市區道路,閃亮左右方或左方之方 向燈即可,無需設置車輛故障標誌。 (A)O(B)X
196. 汽車駕駛人拒絕接受酒精測試之檢定,處新臺 幣9萬元罰鍰。 (A)O(B)X
197. 汽車駕駛人於行駛道路時,使用手持式行動電 話進行撥接或通話,處新臺幣3000元罰鍰。 (A)O(B)X
198. 計程車未依規定裝置車頂燈者,處汽車所有人 新臺幣900元以上1,800元以下罰鍰。 (A)O(B)X
199. 計程車在前、後兩邊玻璃門上黏貼不透明反光 紙者,處汽車所有人新臺幣900元以上1,800元 以下罰鍰。 (A)O(B)X
200. 聞消防車、救護車、警備車之警號,不立即避 讓或在後跟隨急駛者處新臺幣3,600元罰鍰,並 吊銷駕駛執照。 (A)O(B)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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