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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法規、法律常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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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9年 - 交通法令(是非題)1-50#85363
科目:
交通法規、法律常識 |
年份:
109年 |
選擇題數:
50 |
申論題數:
0
試卷資訊
所屬科目:
交通法規、法律常識
選擇題 (50)
1. 臨時停車係指車輛因上、下人、客、裝卸物品 ,其引擎未熄火,停止時間未滿10分鐘,保持立 即行駛之狀態。 (A)O(B)X
2. 為維護道路交通安全與暢通,警察機關於必要 時,得指定某線道路禁止車輛通行。 (A)O(B)X
3. 為維護道路交通安全與暢通,警察機關於必要 時,得禁止停車及臨時停車。 (A)O(B)X
4. 道路因遇突發事故,足使交通陷於停滯時,執行 交通勤務之警察,得調撥車道讓車輛通行。 (A)O(B)X
5. 違規停車之取締,不得由交通助理人員逕行執 行之。 (A)O(B)X
6. 汽車駕駛人闖平交道,不得逕行舉發。 (A)O(B)X
7. 汽車駕駛人搶越行人穿越道,得逕行舉發。 (A)O(B)X
8. 汽車駕駛人違規停車,經各級學校交通服務隊 現場導護人員簽證檢舉者,得逕行舉發。 (A)O(B)X
9. 汽車駕駛人聞救護車之警號不立即避讓者,得 逕行舉發。 (A)O(B)X
10. 經以科學儀器取得證據資料證明汽車駕駛人行 為違規者,得逕行舉發。 (A)O(B)X
11. 汽車駕駛人違規超車之行為,不得以移動式相 機取得之證據,據以逕行舉發。 (A)O(B)X
12. 汽車駕駛人未依規定變換車道之違規行為,不 得以移動式相機取得之證據,據以逕行舉發。 (A)O(B)X
13. 汽車駕駛人行車超速之違規行為,不得以移動 式相機取得之證據,據以逕行舉發。 (A)O(B)X
14. 汽車駕駛人未依規定繫安全帶之違規行為,不 得以移動式相機取得之証據,據以逕行舉發。 (A)O(B)X
15. 交通違規之受處罰人接獲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 件通知單後,不服舉發事實者,應於30日內,向處罰機關陳述意見。 (A)O(B)X
16. 交通違規之受處罰人未依通知所定期限前往指 定處所聽候裁決,且未依規定期限繳納罰鍰結案者,處罰機關得逕行裁決之。 (A)O(B)X
17. 汽車駕駛人未繳清其所有違反道路交通管理處 罰條例之罰鍰前,不得向公路監理機關辦理各項登記。 (A)O(B)X
18. 車輛駕駛人違反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依法 應負刑事責任者,一律移送該管地方法院檢察 署處理。 (A)O(B)X
19. 使用吊銷之牌照行駛,處汽車所有人新臺幣3,600元以上,1萬800元以下罰鍰,並禁止其行 駛,牌照扣繳之。 (A)O(B)X
20. 使用偽造之牌照,處汽車所有人新臺幣3,600元 以上,1萬800元以下罰鍰,並禁止其行駛,牌照 扣繳之。 (A)O(B)X
21. 未領用牌照行駛,處汽車所有人新臺幣3,600元 以上,1萬800元以下罰鍰,並禁止其行駛。 (A)O(B)X
22. 報廢登記之汽車仍行駛者,除罰鍰及禁止行駛 外,其車輛並沒入之。 (A)O(B)X
23. 變造汽車牌照,使不能辨認其牌號,處汽車所有 人新臺幣2,400元以上,4,800元以下罰鍰,並責 令申請換領牌照。 (A)O(B)X
24. 塗改客車車身標明之載客人數,與原核定數量 不符,處汽車所有人新臺幣2,400元以上 ,4,800元以下罰鍰,並責令改正。 (A)O(B)X
25. 引擎號碼,與原登記位置不符,處汽車駕駛人新 臺幣2,400元以上4,800元以下罰鍰,並責令申改正。 (A)O(B)X
26. 牌照遺失,不報請公路主管機關補發,處汽車所 有人新臺幣300元以上600元以下罰鍰,並可禁 止其行駛。 (A)O(B)X
27. 號牌污穢,非行車途中因遇雨、雪道路泥濘所 致,處汽車所有人新臺幣300元以上600元以下 罰鍰,並責令改正。 (A)O(B)X
28. 計程車應裝置自動計費器、車頂燈、執業登記 證插座,缺一不可。 (A)O(B)X
29. 計程車不可在前、後兩邊玻璃門上黏貼不透明反光紙。 (A)O(B)X
30. 汽車逾期2個月以上未參加定期檢驗者,除依規 定罰鍰外,並吊扣其牌照,至檢驗合格後發還。 (A)O(B)X
31. 汽車逾期6個月以上未參加定期檢驗者,除依規 定罰鍰外,並註銷其牌照。 (A)O(B)X
32. 經檢驗不合格之汽車,於3個月內仍未修復並申 請覆驗,或覆驗仍不合格者,吊扣其牌照。 (A)O(B)X
33. 汽車因交通事故遭受重大損壞修復後,應申請 公路主管機關施行臨時檢驗。 (A)O(B)X
34. 汽車所有人在1年內違反「應施行臨時檢驗」 規定2次以上者,除依規定罰鍰外,並吊扣牌照3個月。 (A)O(B)X
35. 駕駛執照業經吊銷、註銷仍駕車之違規,駕駛 執照應扣繳之。 (A)O(B)X
36. 駕駛執照吊扣期間駕車之違規,應吊銷其駕駛 執照。 (A)O(B)X
37. 汽車駕駛人闖越平交道,應接受道路交通安全 講習。 (A)O(B)X
38. 公路主管機關對於道路交通法規之重大修正 ,必要時得通知職業汽車駕駛人參加道路交通 安全講習。 (A)O(B)X
39. 汽車駕駛人違規,依規定需受講習,無故不到者 處罰鍰。經再通知依限參加講習,逾期6個月以 上仍不參加者,吊扣其駕駛執照6個月。 (A)O(B)X
40. 職業汽車駕駛人,不依規定期限參加駕駛執照 審驗,逾期半年以上者,逕行註銷其駕駛執照。 (A)O(B)X
41. 因未參加駕駛執照審驗,經逕行註銷駕駛執照 之職業汽車駕駛人,得申請換發同等車類之普 通駕駛執照。 (A)O(B)X
42. 在設有禁止變換車道線之路段,可以迴車載客。 (A)O(B)X
43. 汽車駕駛人於行駛道路時,以手持方式使用行 動電話、電腦或其他相類功能裝置進行撥接、 通話、數據通訊或其他有礙駕駛安全之行為者 ,處新臺幣3,000元罰鍰。 (A)O(B)X
44. 汽車於高速公路行駛,未保持安全距離,處汽車 駕駛人新臺幣3,000元以上6,000元以下罰鍰。 (A)O(B)X
45. 汽車於高速公路行駛,未依規定使用路肩,處汽 車駕駛人新臺幣3,000元以上6,000元以下罰鍰 。 (A)O(B)X
46. 汽車於高速公路行駛,佔用超車道致堵塞超車 道行車者,處汽車駕駛人新臺幣6,000元以上1萬2,000元以下罰鍰。 (A)O(B)X
47. 計程車司機已善盡告知義務後,乘客沒有依規 定繫安全帶時,依規定A處罰該乘客。 (A)O(B)X
48. 計程車內黏貼有交通部製作的「請繫妥安全帶 」告知標語貼紙,或者A計程車司機另以其他 相關文字、圖畫或以口頭、語音等各種方式提 醒乘客注意依規定繫安全帶後,都已經符合計 程車司機已善盡告知義務的規定。 (A)O(B)X
49. 計程車司機盡到告知義務後,乘客繫不繫安全 帶就A乘客自己要負責,與計程司機朋友沒有關係;如果遇到不願意繫安全帶的乘客,司機朋 友不要動氣,也沒有必要跟乘客爭執。 (A)O(B)X
50. 汽車駕駛人肇事拒絕接受測試檢定者,應由交 通勤務警察人員,將其強制移由受委託醫療機構對其實施血液或其他檢體之採樣及測試檢定 。 (A)O(B)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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