阿摩線上測驗 登入

109年 - 109中原大學_碩士班招生考試_財經法律學系甲組 B 類︰刑法#101196

科目:研究所、轉學考(插大)◆刑法 | 年份:109年 | 選擇題數:0 | 申論題數:2

試卷資訊

所屬科目:研究所、轉學考(插大)◆刑法

選擇題 (0)

申論題 (2)

二、 甲女戴著口罩和鴨舌帽,並將水果刀藏於褲腰間,進入一間銀樓,當時店中只有一位孕婦乙在櫃檯值班。甲跟乙說要買金飾,就在乙將數件金飾放在櫃檯時,甲持水果刀抵住乙的脖子,說「不要動」,並且取走店內十幾件金飾。事後,甲經警察查獲。檢察官以加重強盜罪起訴某甲。

甲的辯護律師發現,甲是精神疾病患者,在本次事件中,甲也在服用治療精神疾病的鎮定藥物之後出現失控行為,同時,甲過去就曾經因為過度服用鎮定藥物而出現過不顧安全地駕駛,或者把冰箱食物完全吃光等行為,因此,向法院聲請對當事人行為時之精神狀態進行鑑定。

由某醫院出具之鑑定意見指出:「被告於行為時,確因一過性精神障礙(鎮靜安眠藥物急性中毒)致有刑事責任減損(即刑法第 19 條第 2 項)之情形;被告於行為時,由於強烈之鎮靜安眠藥物渴求且無法控制使用。被告在案發前的二個月間即頻頻過度使用藥物、就診,且於不僅取得健保藥物,尚使用自費購買之鎮靜安眠藥物,每日至少 10 顆以上之美得眠及其他具有鎮靜安眠之各式精神作用藥物,致使其於強盜行為時,確於對外應對時,有異於一般人判斷與應對之情形,如對於犯案地點選擇、雖有變裝掩飾卻多
次重複進出,犯後未立即逃逸,卻站立現場附近等行為,符合『鎮靜安眠藥物急性中毒』之臨床表現,然其所為仍具部分知覺理會判斷作用,如預先計畫、攜帶武器與變裝等觀之,故被告行為時之精神狀態,應達辨識其違法性及依其辨識而行為,顯有不足,但尚難稱其無前述能力或完全欠缺之狀態」

問:你如何看待這份鑑定報告?它是否足以做為認定甲在行為時有故意的根據?同時,是否據此足以認為,某甲不構成刑法第 19 條第 1 項的無責任能力,而可以構成第 19 條第 2 項責任能力減低的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