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研究所、轉學考(插大)◆公司法及證券交易法
> 109年 - 109東吳大學_碩士班招生考試_法律學系E組(財經法)︰公司法及證券交易法#100505
109年 - 109東吳大學_碩士班招生考試_法律學系E組(財經法)︰公司法及證券交易法#100505
科目:
研究所、轉學考(插大)◆公司法及證券交易法 |
年份:
109年 |
選擇題數:
0 |
申論題數:
4
試卷資訊
所屬科目:
研究所、轉學考(插大)◆公司法及證券交易法
選擇題 (0)
申論題 (4)
一、A 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為「A 公司」)於民國(以下同)108 年 1 月設立,主要從 事研發、製造與銷售光學電子零件等業務。108 年 3 月,A 公司之股權結構為甲持 有占 A 公司已發行股份總數 23%的普通股,乙與丙各持有占 A 公司已發行股份總 數 19%與 18%的普通股,丁持有占 A 公司已發行股份總數 10%的無表決權特別股, B 公司與 C 公司各持有占 A 公司已發行股份總數 15%且各得當選一席董事之特別 股。A 公司設有五名董事,甲為董事長且兼任總經理,其餘董事分別為乙、丙、B 公司及 C 公司,丁則擔任 A 公司之監察人。至 108 年 7 月,B 公司與 C 公司認為 應儘速將原有工廠遷移至越南,惟甲持不同意見。B 公與 C 公司即說服乙、丁共同 召集 108 年 9 月 5 日股東臨時會,並於 108 年 8 月 15 日寄發股東臨時會通知,載 明召集事由為修正章程將董事席次改為三席與提前改選董事、監察人。B 公司、C 公司並另與乙、丙以書面契約約定 B 公司、C 公司、乙、丙於該股東臨時會應支持 修改章程將董事席次改為三席,改選董事、監察人時,應投票支持 B 公司、C 公司 與乙擔任董事,丙擔任監察人。甲收到該股東臨時會通知後,積極與乙、丙溝通並 訴諸多年情誼,最終獲得乙、丙認可。A 公司 108 年 9 月 5 日股東臨時會時,A 公 司股東全數出席,該股東臨時會通過將章程所定董事席次縮減為三席,但改選甲、 乙與丙為董事,丁仍為監察人,B 公司與 C 公司則未取得任何董事席次。試附理由 評析 A 公司 108 年 9 月 5 日股東臨時會程序有無瑕疵及其效力,與 B 公司及 C 公 司得否就該股東臨時會提出救濟暨向乙、丙為何等主張。
二、自然人某甲一人出資新臺幣(下同)50 萬元,設立 A 有限公司(下稱 A 公司)。 股東甲就任為 A 公司之董事後,即著手籌設 B 股份有限公司(下稱 B 公司) ,於 B 公司之章程規定股份總數為 10 萬股,每股 4.5 元,並將 A 公司 90%之資本轉投資 於 B 公司,成為 B 公司唯一的股東。此外,B 公司之章程並規定置董事一人,不 設董事會,亦不置監察人。基此規定,由 A 公司擔任 B 公司唯一的董事,指定甲 執行董事長之職務。半年後,甲代表 B 公司與 C 有限公司進行假交易中飽私囊, 致 B 公司受有損害,亦使 B 公司債權人某乙之債權無法獲得清償。於此情形,乙 得否依公司法之規定,請求 A 公司及甲賠償 B 公司及乙所受損害?又如 A 公司資 產顯著減少,無法清償 A 公司積欠債權人某丙之債務時,丙可否依公司法之規定, 請求甲賠償其損害?試附理由申論。
三、A 上櫃公司(下稱 A 公司)實收資本額新台幣(下同)2 億元,每股票面金額 10 元,今 A 公司為籌措海外轉投資所需資金,故擬以每股 25 元溢價發行新股共 5000 萬元來因應。原 A 公司董事會決議以私募方式進行,並由洽詢之特定人全數認購 新股,但遭持股 300 萬股的大股東甲反對,其在股東會聯合其他股東否決私募案。 雖然私募案遭到否決,但董事會隨即於股東會中提出新股發行案仍是需進行,但新 股改由員工認購 15%,全體股東按持股比例共認購 5%,其餘則對外公開發行的新 提案,而此新提案獲股東會決議通過。試問:對外公開發行新股的股數以及甲以股 東身分可被分配認購多少股?請附理由回答。
四、甲為 A 上市公司董事長,在歷經實地查核與多次協商,某日,甲與 B 公司董事長 乙達成 A 公司併購 B 公司之共識,雙方並當場簽署備忘錄。翌日清晨,甲與多年 好友丙、丁至北部某知名高爾夫球場球敘。前九洞打完,甲基於朋友應互通有無 之情誼,而向丙、丁二人分享 A 公司將併購 B 公司,且雙方已簽署備忘錄之消息, 並囑咐丙、丁二人於重大消息公布前,不可從事內線交易之不法行為。當時與三 人互不相識之桿弟戊,竟意外聽到三人談話內容,也因此得知該重大消息。中午 球敘結束後,丙隨即拋售大量 A 公司股票;丁則大量拋售 B 公司股票;戊則買進 大量 B 公司股票。嗣後,B 公司即將被 A 公司併購之消息一經公告,A 與 B 公司 股價隨即大漲,僅戊因而獲得巨額股價價差收益。請評釋甲、丙、丁、戊四人之 行為,有無該當不法之內線交易行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