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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規則與機械常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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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9年 - 109 新北市儲備環保車輛駕駛甄試:交通規則及機械常識類101-150#88322
科目:
交通規則與機械常識 |
年份:
109年 |
選擇題數:
50 |
申論題數:
0
試卷資訊
所屬科目:
交通規則與機械常識
選擇題 (50)
101. 汽車行駛至交岔路口,其行進轉彎,遇有交通指揮人員指揮與燈光號誌並用時, 以:(A)交通指揮人員指揮為準(B)燈光號誌為準(C)無規定。
102. 消防栓. 消防車出入口,多少距離以內不得臨時停車:(A)10 公尺(B)5 公尺 (C)15 公尺。
103. 汽車載運危險品行駛:(A)應在車輛前後端懸掛布質三角紅旗,以示警告(B)與一般載運相同(C)沒有規定。
104. 貨車裝載體積或長度非框式車廂所能容納之貨物,其伸後長度最多不得超過車輛 全長:(A)20%(B)25%(C)30%。
105. 行車速度,依速限標誌或標線之規定,無標誌或標線者,行車時速不得超過 50 公里。但在未劃設車道線、行車分向線或分向限制線之道路,時速不得超過:(A)40 公里(B)50 公里(C)30 公里。
106. 汽車駛至鐵路平交道前,如前面有車輛時,應俟前車駛離鐵路平交道多少公尺始 得通過:(A)5 公尺(B)適當距離而後車能安全通過後(C)15 公尺。
107. 以下何種車輛應在車後方加漆牌照號碼:(A)大客車(B)自用小客車(C)大貨車、小貨車。
108. 行車中,駕駛人看到鐵路平交道標誌或標線後,應即將車速減低至時速:(A)15公里以下(B)20 公里以下(C)30 公里以下。
109. 汽車在同向二車道以上道路,速度較慢之小型汽車,應行駛:(A)內側車道(B)外側車道(C)慢車道。
110. 汽車行駛至交岔路口,右轉彎時,應先:(A)顯示方向燈或手勢(B)變換車道 (C)轉彎。
111. 在同向二車道以上之道路,小型車應行駛於:(A)內側車道(B)外側車道(C) 內外側車道均可,但不得任意變換車道。
112. 裝載貨物在同一汽車時,重的貨物應放在:(A)車後部(B)車前部(C)平均分配在車底板上。
113. 裝載超長. 超寬. 超高及超重整體物品應:(A)在晝間光線好的時候行駛(B) 須領有臨時通行證,並在車輛前後端懸掛危險標識(C)貨物兩端應有人看守。
114. 汽車非經公路監理機關核准:(A)可擅自附掛拖車(B)不可擅自附掛拖車行駛 (C)只能附掛拖車一節。
115. 行車前,對方向盤. 煞車等機件,應:(A)詳細檢查(B)不必檢查(C)檢查或 不檢查均可。
116. 隨車工具,應:(A)隨車攜帶(B)不必隨車攜帶(C)存放車庫內。
117. 汽車起駛前,應:(A)不必顯示方向燈(B)按鳴喇叭 3 短聲(C)顯示方向燈。
118. 汽車駕駛人駕車:(A)可連續駕駛 10 小時(B)連續駕駛不可超過 8 小時(C) 可依體力決定。
119. 汽車向右轉彎時:(A)應先顯示車輛前後之右邊方向燈(B)應先顯示車輛前後 之左邊方向燈(C)右臂平伸向右表示向右轉彎。
120. 汽車駛近學校. 醫院等處時:(A)多按鳴喇叭,使學生或病人等注意(B)除遇 有緊急或危險情況外,不得按鳴喇叭(C)只能按喇叭 1 短聲。
121. 汽車按鳴喇叭規定:(A)不得連續按鳴 3 次以上(B)不得連續按鳴 4 次以上(C) 不得連續按鳴 5 次以上。
122. 汽車按鳴喇叭時間,每次:(A)不得超過 2 秒(B)不得超過 1 秒(C)不得超過 半秒。
123. 汽車行駛在設有彎道. 坡路. 狹路標誌之路段,應該:(A)加速通過,以免車輛 擁塞(B)前車行駛速度太慢時,應按鳴喇叭使前車加速前進(C)均應減速慢行, 作隨時停車之準備。
124. 汽車行經設有學校. 醫院標誌之路段,應該:(A)減速慢行,作隨時停車之準備 (B)多按鳴喇叭,使行人注意(C)加速通過,以免人車擁塞。
125. 汽車在同一車道行駛時,後車與前車之間,應保持:(A)1 公尺以上(B)5 公尺 以上(C)隨時可以煞停之距離。
126. 汽車除行駛在單行道或指定行駛於左側車道外,在未劃行車分向線或分向限制線 之道路,應:(A)靠右行駛(B)靠左行駛(C)在道路中間行駛。
127. 汽車遇有特殊情況,必須行駛道路左側時,應該:(A)加速快行。(B)減速慢 行並注意前方來車及路旁行人(C)多按鳴喇叭,使對面來車知道。
128. 汽車在峻狹坡道路會車時,應該:(A)下坡車讓上坡車先行(B)上坡車讓下坡 車先行(C)不須相讓。
129. 在未劃有分向標線之道路,或鐵路平交道,或不良道路會車時,應該:(A)加速快行(B)減速慢行(C)照常行駛。
130. 在市區交通頻繁之道路:(A)按鳴喇叭兩長聲後,可以超車(B)按鳴喇叭兩短 聲後,可以超車(C)不可鳴喇叭或超車。
131. 領有臨時牌照之車輛:(A)不得載運客貨收費營業(B)可以載貨營業(C)無規定。
132. 前行車駕駛人聞後行車超車之喇叭聲,如車前路況無障礙時:(A)應減速靠邊或 表示允讓(B)不必避讓(C)加速行駛。
133. 聞有消防車. 救護車. 警備車. 工程救險車. 毒性化學物質災害事故應變車等之 警號時,不論來自何方,應:(A)立即避讓(B)不須避讓(C)只要不跨線行駛, 就不必避讓。
134. 在內側車道行駛之車輛,欲在交岔路口左轉彎時,應該:(A)在交岔路口 30 公 尺前顯示方向燈,行至交岔路口中心處左轉(B)行至交岔路口處即行左轉(C) 顯示右方向燈左轉。
135. 汽車行近行人穿越道前,應該:(A)減速慢行,遇有行人穿越時,應暫停讓行人 優先通過(B)依號誌指示或交通指揮人員之指揮通過(C)按鳴喇叭加速通過。
136. 鐵路平交道遮斷器未放下,或看守人員未表示停止時,應該:(A)仍應看. 聽鐵 路兩端確無火車駛來,始得通過(B)加速通過(C)俟看守人表示後通過。
137. 下坡行車時應:(A)為節省油料可關閉電門放空檔滑行(B)為了安全,不得將 引擎熄火放空檔滑行(C)不需換檔。
138. 汽車在雙向二車道並劃有分向限制線之路段:(A)不得駛入來車之車道內(B) 可以駛入來車之車道內(C)如前無來車,即可駛入來車之車道內。
139. 汽車會車時,相互之間隔,不得少於:(A)2 公尺(B)1 公尺(C)半公尺。
140. 汽車變換車道時,應先:(A)按鳴喇叭(B)變換燈光(C)顯示方向燈或手勢。
141. 在設有彎道. 坡路. 狹橋. 隧道標誌路段或鐵路平交道處:(A)可以迴車(B) 減速至 5 公里左右始可迴車(C)不得迴車。
142. 汽車行駛中遇濃霧,應該:(A)使用方向燈(B)使用煞車燈(C)開亮頭燈。
143. 汽車迴車前應:(A)暫停並顯示左轉燈光或手勢,看清無來往車輛,並注意行人 通過,始得迴轉(B)不必顯示燈光或手勢,只要按鳴喇叭 2 長聲,就可迴轉(C) 只要按鳴 3 聲喇叭,即可迴轉。
144. 汽車停車時應:(A)依車輛順行方向緊靠道路右側(B)緊靠道路左側(C)就近停車,不必管他人,自己方便即可。但單行道應緊靠路邊停車。
145. 報廢之車輛:(A)不得再行申請登檢領照使用(B)修復後可申請登檢領照(C) 無規定。
146. 汽車引擎. 底盤. 電系. 車門損壞,不堪使用時,應:(A)向公路監理機關申請 報廢,繳回牌照(B)報廢之車輛任意丟棄(C)連同號牌賣給舊貨商人。
147. 利用汽車犯罪經判決有期徒刑以上之刑確定者:(A)吊扣其駕照 3 個月至 6 個月 (B)吊銷其駕照並終身不得考領(C)吊銷其駕照並 1 年內不得考領。
148. 汽車發生交通事故遭受重大損壞,經修復後應實施:(A)定期檢驗(B)臨時檢驗(C)申請牌照檢驗。
149. 計程車駕駛人不依規定辦理執業登記並領取登記證即行執業者:(A)吊扣駕照(B)吊銷駕照(C)處以罰鍰。
150. 應考聯結車駕照者,其經歷須:(A)領有小客車駕照 1 年以上(B)領有大貨車 駕照 1 年以上(C)領有大客車駕駛執照 1 年以上或領有大貨車駕駛執照 2 年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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