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陸軍後勤指揮部聘雇◆採購員
> 109年 - 109 陸勤部採購職類編制內聘雇人員招考學科測驗:採購員(是非51-100)#103011
109年 - 109 陸勤部採購職類編制內聘雇人員招考學科測驗:採購員(是非51-100)#103011
科目:
陸軍後勤指揮部聘雇◆採購員 |
年份:
109年 |
選擇題數:
50 |
申論題數:
0
試卷資訊
所屬科目:
陸軍後勤指揮部聘雇◆採購員
選擇題 (50)
51. 勞務採購支給預付款者,依政府採購法第 30 條第 1 項第 1 款規定,仍得免收 預付款還款保證金。 (A)O(B)X
52. 機關於開標後因故廢標,其採分段開標者,尚未開標之部分應由機關保存 歸檔,不予發還。 (A)O(B)X
53. 機關利用共同供應契約採購 5 萬元電腦周邊設備 , 如契約載明可附加訂購相 關配備者,一併訂購 8 萬元之相關附加配備。 (A)O(B)X
54. 決標依採購法第 52 條第 1 項第 2 款規定辦理者,除小額採購外,應成立評審 委員會,其成立時機,比照採購法第 46 條第 2 項有關底價之訂定時機。 (A)O(B)X
55. 機關於政府電子採購網之電子化採購機制,與得標廠商採電子簽章方式簽 訂之政府採購電子契約,應依印花稅法規定繳納印花稅。 (A)O(B)X
56. 機關委託公立學校辦理研究案,不適用政府採購法。 (A)O(B)X
57. 採購評選委員會評選優勝廠商以 1 家為限。 (A)O(B)X
58. 廠商投標文件,招標文件允許使用外文。 (A)O(B)X
59. 底價 700 萬元,合於招標文件規定之最低標乙廠商總標價為 470 萬元,乙廠 商於主持決標人員宣布決標前,當場說明標價計算錯誤,希能不決標予乙, 主持決標人員認為其計算錯誤確有降低品質之虞,予以同意,但其押標金 不予發還。 (A)O(B)X
60. 以單價決標即為複數決標。 (A)O(B)X
61. 機關辦理決標,合於決標原則之廠商無需減價或已完成減價或綜合評選程 序者,得不通知投標廠商到場。 (A)O(B)X
62. 政府採購法第 52 條第 1 項第 1 款規定訂有底價之採購,以合於招標文件規 定,且在底價以內之最低標為得標廠商,包括平底價之情形。 (A)O(B)X
63. 機關辦理採購,於簽約時發現得標廠商於該案決標後簽約前被列為採購法 第 103 條第 1 項不得參加投標或作為決標對象之情形,則依規定應予以撤銷 決標、終止契約或解除契約,並得追償損失。 (A)O(B)X
64. 機關對於採購標的,基於廠商交付標的之品質、功能、使用效益等差異之 考量,而訂定不同之底價,尚無不可。 (A)O(B)X
65. 機關辦理公開招標,計有 3 家廠商參加,經資格規格審查後,合於招標文件 規定之投標廠商僅有 1 家,因報價超底價,開標主持人不得通知該廠商其減 價次數限制為 6 次。 (A)O(B)X
66. 依行政程序法第 15 條規定,機關依法規將其權限之一部分,委任所屬下級 機關執行之職權委任事項,無採購法之適用。 (A)O(B)X
67. 機關依採購法第 50 條第 2 項規定終止契約時,原係採最低標為決標原則 者,得依採購法施行細則第 58 條規定,以原決標價依決標前各投標廠商標 價之順序,自標價低者起,依序洽其他合於招標文件規定之未得標廠商減 至該決標價後決標。其無廠商減至該決標價者,得依採購法第 52 條第 1 項 第 1 款、第 2 款及招標文件所定決標原則辦理決標。 (A)O(B)X
68. 公立學校向政府機關採購財物且為公告金額以上之採購,方得準用特別採 購招標決標處理辦法之規定。 (A)O(B)X
69. 勞務採購得於契約規定,廠商履約人員有不適任之情形者,機關得通知廠 商撤換,廠商不得拒絕。 (A)O(B)X
70. 終止或解除契約,屬不可歸責於廠商之情形者,機關得依其所認定之適當 方式,自行或洽其他廠商完成被終止或解除之契約;其所增加之費用,由 原契約廠商負擔。 (A)O(B)X
71. 旅遊服務得為專業服務,得依採購法第 22 條第 1 項第 9 款規定辦理,且不論 履約地點是否在原住民地區,均無須適用原住民族工作權保障法第 11 條優 先由原住民承作之規定。 (A)O(B)X
72. 機關辦理採購,招標文件規定廠商報價金額包括機關支出及收入金額者, 以收入金額認定採購金額。 (A)O(B)X
73. 機關以公開招標辦理 1200 萬元之勞務採購,無須於招標公告公開預算金 額。 (A)O(B)X
74. 委託專業服務案件之服務費用,應參酌一般收費情形核實議定。其必須核 實另支付費用者,應於契約內訂明項目及費用範圍;契約未約定者,不得 另為任何給付。 (A)O(B)X
75. 非以現成財物供應之財物採購,得標廠商以其他廠商履行契約,屬轉包行 為。 (A)O(B)X
76. 採購評選委員會委員對於會議之決議有不同意見者,得要求將不同意見載 入會議紀錄或將意見書附於會議紀錄,以備查考。委員會不得拒絕。 (A)O(B)X
77. 機關採總評分法評選最有利標者,總評分最高之廠商,有 2 家以上相同,且 均得為決標對象時,得依招標文件規定對總評分相同廠商再行綜合評選 1 次,以總評分最高者決標。綜合評選後之總評分仍相同者,抽籤決定之。 (A)O(B)X
78. 機關辦理不同之採購案,遴聘相同之專家、學者擔任評選委員,尚無違反 採購法。 (A)O(B)X
79. 機關辦理評選,得於招標文件規定及格分數為 70 分,並規定過半數出席評 選委員評定總分未達 70 分者,為不合格廠商。 (A)O(B)X
80. 採最有利標決標之採購,投標文件經審查合於招標文件規定者,始得為協 商及評選之對象。該審查以投標廠商資格條件為限。 (A)O(B)X
81. 機關辦理評選,將廠商簡報及現場詢答列為評選項目者,其所占配分或權 重不得低於百分之二十。 (A)O(B)X
82. 機關依採購法規定採行協商措施者,開標、投標、審標程序及內容均應予保密,且原招標文件已標示得更改項目之內容,始得納入協商。上開所稱 審標,不包括評選及洽個別廠商協商。 (A)O(B)X
83. 機關採序位法評定最有利標,評選委員辦理序位評比,應就各評選項目分 別評分後予以加總,並依加總分數高低轉換為序位;不同廠商得有相同之 序位。 (A)O(B)X
84. 採購評選委員會辦理第 2 次綜合評選 , 應就廠商因協商而更改之項目重行評 分(比),其他未更改項目之原評分(比)結果,因無異動,第 2 次綜合評 選時不必重行評分 ( 比 ) 。 (A)O(B)X
85. 機關辦理委託專業服務,評選優勝廠商時,因價格係屬議價階段事項,不 得將廠商報價納入評選。 (A)O(B)X
86. 採購案之案號及名稱一經招標公告則無法修改。 (A)O(B)X
87. 電子招標文件及電子投標文件,其以文字或圖形檔處理有困難者,得以掃 描電子文件代之。 (A)O(B)X
88. 政府採購公報於每一日曆天出刊發行。 (A)O(B)X
89. 機關之電子招標文件,廠商不得任意重製、轉載。但經招標機關同意者, 不在此限。 (A)O(B)X
90. 特殊或巨額之採購,須由具有相當經驗、實績、人力、財力、設備等之廠 商始能擔任者,得另規定投標廠商之特定資格。 (A)O(B)X
91. 機關辦理公開招標之第 1 次開標,有 3 家廠商投標,其中有 1 家廠商標封雖 未標示廠商名稱及地址,但因投標廠商家數已達 3 家,故本案應開標。 (A)O(B)X
92. 招標機關為提升採購標的之品質,經評估可能符合特定資格之廠商家數, 並檢討無不當限制競爭之情形,於辦理特殊或巨額採購案件,得於廠商資 格中限制須具備 CAS (台灣優良農產品)證書。 (A)O(B)X
93. 招標機關為提升採購標的之品質,經評估可能符合特定資格之廠商家數, 並檢討無不當限制競爭之情形,於辦理特殊或巨額採購案件,得於廠商資 格中限制須具備 CNS12681 (品質管理系統要求)驗證證書。 (A)O(B)X
94. 招標文件得規定廠商標價偏低時,應先繳納或切結繳納差額保證金,再辦 理決標。 (A)O(B)X
95. 更改政府採購法第 31 條第 2 項、第 101 條第 1 項各款之文字屬擅改法律文字 之錯誤行為態樣。 (A)O(B)X
96. 機關基於專業考量,得於審標時私下洽投標廠商協助審查其他廠商之投標 文件。 (A)O(B)X
97. 依採購法第 58 條規定,最低標之總標價低於底價之百分之七十,經洽廠商 說明後,機關認為顯不合理或尚非完全合理,有降低品質、不能誠信履約 之虞或其他特殊情形者,不通知最低標提出差額保證金,逕不決標予該最 低標。 (A)O(B)X
98. 機關依政府採購法第 102 條第 3 項規定,將廠商之分公司名稱刊登政府採購 公報,於刊登期間,該廠商之其他分公司得繼續參加投標或作為決標對象。 (A)O(B)X
99. 對於未達公告金額而逾公告金額十分之一之採購,上級機關不得通案授權 機關以議價或比價方式辦理。 (A)O(B)X
100. 機關辦理公告金額以上採購,所擬定、採用或適用之技術規格,在目的及 效果上均不得限制競爭,不得標示擬採購產品或服務之特性,諸如品質、 性能、安全、尺寸、符號、術語、包裝、標誌及標示或生產程序、方法及 評估之程序。 (A)O(B)X
申論題 (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