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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總則與刑法總則
> 109年 - 109 高等考試_二級_一般行政(一般組):民法總則與刑法總則研究#91467
109年 - 109 高等考試_二級_一般行政(一般組):民法總則與刑法總則研究#91467
科目:
民法總則與刑法總則 |
年份:
109年 |
選擇題數:
0 |
申論題數:
4
試卷資訊
所屬科目:
民法總則與刑法總則
選擇題 (0)
申論題 (4)
一、因 A 廟宇之工作物,究係屬 A 廟宇主建物之重要成分,抑係主物與從物 關係,發生民法上之爭議。試依民法總則編規定,就甲或乙所主張之理 由,詳加論述何者有理由?(25分) 甲主張:A 廟宇之工作物自包含一切有助於發揮廟宇功能、與之相依為 用,客觀上具有功能性關連及依存關係而不可脫離該廟宇存在之物,系 爭廟門、石獅、石鼓不論在外觀、構造及功能上,均已附合於 A 廟宇主 建物而成為其重要之成分。系爭銅鐘、大鼓、紅檜匾額,且在匾額註明 「恭祝天上聖母聖誕千秋」並題字「聖母安瀾」 ,故其均為 A 廟宇工作物 之從物,是相關刑案判決沒收之效力自及於該物等語。 乙則主張:A 廟宇之廟門、石獅、石鼓均具獨立性而可拆卸、搬遷,並 非屬 A 主建物之重要成分,且系爭銅鐘、大鼓係乙所購買,紅檜匾額係 丙所贈與,故系爭主建物之效力及於該銅鐘、大鼓、紅檜匾額,違背民 法第68條有關主物與從物之規定等語,資為抗辯。
二、甲於民國(下同)109年4月24日公告標售國有非公用不動產,其標售公 告中註記使用分區為「住宅區」 。乙為丙之使用人,其代丙為填寫投標單, 惟因信賴上開註記,且無機會至現場查勘,亦不知該標售不動產使用受 到其他法令之限制,致該標售土地上事實上無法供建築使用。於此情形, 乙如信系爭土地性質上可供建築住宅使用,乃於同年5月8日代丙以新臺 幣(下同)3,300萬元標購,並於得標後繳交保證金330萬元。試問:丙得 否依民法第88條規定因錯誤而撤銷其投標之意思表示?(25分)
三、甲為已成年之中華民國國民,自小隨雙親移民 C 國後,未曾返國過。某 年暑假首次回國探親,在臺灣停留期間之某日,攜帶大麻至夜店,遇警 方臨檢,後被以持有第二級毒品罪函送檢方偵辦。甲主張他在 C 國經常 吸大麻,在該國非醫療之娛樂用大麻是合法的,因此,他認為攜帶大麻 行為不成立犯罪。試分析甲攜帶大麻行為之刑事責任。(25分)
四、甲為小貨車司機,因為罹患重感冒,向某診所求診,當晚服用醫生開處 的藥物後,出現昏昏欲睡狀況,第二天中午飯後又服了藥,稍事休息即 駕車外出。在路途中,甲所駕駛小貨車撞傷前方機車騎士乙。經與甲同 車丙之證述,甲開車速度不快,但當過於接近前方機車時,他立即出言 警告: 「快撞到機車了!」,但甲卻沒有反應,直到在撞傷乙後,才突然 清醒。警方調查時,甲表示不清楚發生什麼事,而經警方酒測,其酒測 值為零。試問:甲之行為應如何論罪?(25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