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陸軍聘僱◆電腦、文書、兵籍綜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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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1年 - 111 國防部部隊文書單位參謀作業題庫(部隊文書)_是非題#117031
科目:
陸軍聘僱◆電腦、文書、兵籍綜合 |
年份:
111年 |
選擇題數:
84 |
申論題數:
0
試卷資訊
所屬科目:
陸軍聘僱◆電腦、文書、兵籍綜合
選擇題 (84)
1、機密屬性只區分國家機密、軍事機密、國防秘密及一般公務機密等4 種。(A)O(B)X
2、 一般公務機密係指於國家機密保護法及軍事機密與國防秘密種類範 圍等級劃分準則以外,依其他法令應予保密之資訊。(A)O(B)X
3、 機密資訊複製物之銷毀,不經解密程序。(A)O(B)X
4、 等級為「機密」之文件,其核定權責為編階少將以上主官(管)。(A)O(B)X
5、 保密期限或解密條件,只能擇一設置。(A)O(B)X
6、 保密期限之延長,以兩次為限,且不得逾原核定期限。(A)O(B)X
7、公務出國時如有攜帶機密資訊之必要,不須經權責長官核定。(A)O(B)X
8、 凡屬機密文書,於核定後均應明確標示「機密等級」、「機密屬性」、 「保密期限或解密條件」。(A)O(B)X
9、法定機密資訊不包括經依法核定,得以讀、看或聽理解之訊息。 (A)O(B)X
10、國家機密核定,相關準備文件、草稿,無須納入核密與否之考量。 (A)O(B)X
11、承辦人處理機密文書得使用便簽或於原件中簽辦。 (A)O(B)X
12、精準保密標示:首應就內容「逐頁」審查,確認其機密屬性後,得 以「粗體」字型標註;倘每頁之段落分屬不同機密屬性,則檢視該頁「 機密屬性比例」及「核心機密段落」,於該頁以「最高」機密等級及屬性 標示;若該頁內容不屬機密資訊,則仍須依全案為機密件屬性標示。 (A)O(B)X
13、機密資訊屬性為「一般公務機密」者,核密法源亦包括「國家機密 保護法」。 (A)O(B)X
14、簽辦機密級以上資訊時,承辦人應於核密法源欄位,述明所涉機密 事項之範圍,以及外洩後所產生之損害程度。(A)O(B)X
15、具核定機密資訊權責人員,應於接獲報請核密30日內,完成是項機密資訊之核定。(A)O(B)X
16、解密資訊之銷毀,均應簽奉權責長官核准,並記錄於「作廢機密資 訊銷毀登記簿」備查。(A)O(B)X
17、部外機關來文若未註記核密法源依據或欠缺要件時,其內容僅屬執 行或簽結歸檔案件,並無需增加產製涉密資訊內容,得沿用原機密要件 ,由權責長官核示後簽結歸檔。(A)O(B)X
18、一般公務機密以上之文書,如簽、來文及重要工作提報單等及相關 附件,可掃描該文件作為附呈之依據。 (A)O(B)X
19、凡屬全軍一致性規範或全體官兵權益,且需立即傳達官兵知悉之命 令、要求等「政令宣導」類公文,應採「一令到位」方式行文,各級收 到「一令到位」仍應逐級轉頒。 (A)O(B)X
20、國軍各單位以令稿或呈稿對下、上級單位行文時,如須副知國軍以 外單位,則應列為副本單位。 (A)O(B)X
21、有關人民陳情案件有無保密之必要,而須以一般公務機密文書之「 密」等級處理,係由受理機關依相關法令規定辦理。(A)O(B)X
22、單位內部如有參考及續辦需要,得加發「抄本」。一般公務機密以上 文稿亦得列印抄本。 (A)O(B)X
23、來文訂有期限,如認為有變更來文所訂期限需要,應於預定結案日 前,聯繫來文單位確認同意並簽奉單位主管或其指定之授權人員核定, 移送文書單位變更處理時限,則毋需辦理展期。(A)O(B)X
24、文稿有關政策、計畫、法律(規)等涉及責任者,原刪改之簽稿毋 須隨案歸檔。 (A)O(B)X
25、如遇案情緊急或特殊原因,必須對其上、下級同時採取行動時,得 用「正本」越級行文,以減免層轉手續而爭取時效。 (A)O(B)X
26、嚴禁個人抽存機密公文附件(依法令規定應由單位統一存管者不在此限),需要運用時,應循檔案借調作業,經權責長官核定後調閱,並於運用完畢後立即歸檔。(A)O(B)X
27、平行文之正本受文者,應以同一階層單位為原則,如為次階層單位 ,則應列為副本並註明抄送目的。(A)O(B)X
28、下行文正本受文者不可併列有直接隸屬關係之上、下級單位。(A)O(B)X
29、對「令」、「呈」、「函」的撰擬,訂有辦理或復文期限者,應在「說 明」欄第1段中敘明。 (A)O(B)X
30、發文單位不可自列為正本收受者,但可列於副本單位,並註明抄送 目的即可。 (A)O(B)X
31、准駁用語應避免與期望、目的用語同時使用。(A)O(B)X
32、限期公文的速別應一律填寫「最速件」,以加快公文傳遞速度。 (A)O(B)X
33、公文中對長官稱其「職銜」(即職稱),如:「指揮官某中將」、「校長 某少將」、「旅長某上校」等,為表示尊重均需抬頭(提行)或空格。 (A)O(B)X
34、作戰期間使用部隊番號代號行文時,一律稱「○○○○部隊」或「 ○○○○部隊部隊長」。(A)O(B)X
35、嚴禁參謀未針對文稿內容說明或處理研析,逕以長官手令或手諭當 公文附件發出。(A)O(B)X
36、附件、附呈:應以簽稿內容說明之先後順序,由上而下依序排列, 標示於文件之右邊緣,並以附呈在上、附件在下方式裝訂為原則。 (A)O(B)X
37、來文之處理速別與公文性質不符者,得簽奉收文單位主管或其指定 之授權人員核定後(得逕於來文原件主官簽署後之空白處核批),移送文 書單位調整來文處理速別。(A)O(B)X
38、各單位會辦案件均須經各業管主官親自核定後始可會辦或退會。 (A)O(B)X
39、公文上的速別係指公文傳遞的速度,區分「最速件」、「速件」、「普 通件」。 (A)O(B)X
40、機密資訊以集中存放為原則,應存放於檔案室或依法令規定所規範安全處所(如戰情室、敵情資料室、準則書庫等)為限。目前在進行中 之各項演習、專案、建案、會議之機密資訊(含研擬或會辦、會商之正 本、複製物資料),經簽奉單位主官或編階上校以上主管核定後始可由個 人存管。(A)O(B)X
41、經批示「先發」或「補呈」之公文,由承辦人於5日內調借原案補呈 (覆)閱;如遇長官長期公勤,則應自長官回營5日內完成。 (A)O(B)X
42、公文呈核判作業流程中,單位最高核判長官如未批示意見,即逕退 轉承辦幕僚,不再層層覆閱,以有效節約公文處理時效。(A)O(B)X
43、各級單位對外來文件,應由收文人員統一收受,惟其他業務單位或 人員如有逕行收到文件,則不須送交文卷室登記。 (A)O(B)X
44、奉核辦結公文之計算,應以收文人員點收日為結案日期。(A)O(B)X
45、經核定成案之簽呈、報告、參謀研究、計畫方案等,因無收文亦無 發文,無須歸檔管理,由承辦人列入移交即可。 (A)O(B)X
46、附件已編有頁碼或為書籍型式或難以隨文裝訂者,應併本文計算, 免連續編寫頁碼。(A)O(B)X
47、保密期限定義:係指某機密資訊至一定期限後自動解除密等。(A)O(B)X
48、加強庫房門禁保密,非檔管人員,未經許可不得進入典藏庫房。洽 公及調案,限在特定處所接洽,不得接近典藏箱櫃。(A)O(B)X
49、依解密條件辦理檔案機密等級變更或註銷,無須另行辦理通知作業 ,拆封時承辦人需蓋章以明責任,並由業務單位承辦人員會同保密督導 官一同核對其內容,如內容有異時應依法究辦。(A)O(B)X
50、借調檔案,非主管業務者,須先由業務承辦人同意,並由承辦人及 其主管簽證;如屬機密檔案以上者,則須簽奉權責長官核准後,方可借 調。(A)O(B)X
51、離職(受訓)人員,可依狀況自行決定是否歸還檔案。 (A)O(B)X
52、歸卷案件凡未註保存年限或所填保存年限有錯誤者,檔管人員應退 還原承辦人員補註或補正,並加蓋職官章,以明責任。(A)O(B)X
53、離職(受訓)人員,須將所借之檔案歸還,否則,由所隸屬單位主管負責,其有妨礙軍機或法律信證影響者,依法辦理。(A)O(B)X
54、歸檔文件,若字跡模糊者應洽承辦單位(人員)辦理補註並加蓋職官章。(A)O(B)X
55、機密檔案未經解密,不得銷毀。(A)O(B)X
56、機密檔案辦理屆期解密,因檔案均註明解密條件,故應由單位檔案 管理人員負責辦理。 (A)O(B)X
57、機密檔案使用專用封套裝封時,承辦人應確保檔案確實裝封,數量 無誤。(A)O(B)X
58、公文歸檔前,如附件還有使用必要,可向文書人員申請附件抽存, 登錄於附件抽存管制簿後,於6個月內歸還檔案室。 (A)O(B)X
59、為簡化公文承辦作業程序,公文承辦人員可自行列印電子來文轉製 紙本,並以該列印之紙本為原件,無須掛號即可進行簽辦、呈核、歸檔 等作業。 (A)O(B)X
60、電子公文分文毋須列印送文簽收清單;如以紙本公文分文應附送文 簽收清單交承辦人員或代理人簽收,以明責任。(A)O(B)X
61、承辦人員簽辦公文時,如遇罕用字應使用國防部共用補充字集,若 缺字應向權責單位申請,不得自行造字及符號。(A)O(B)X
62、公文電子交換發文時,本文與附件檔案大小,合計以不超過10MB為 原則,如公文電子交換之附件檔案太大,可使用壓縮檔。 (A)O(B)X
63、國防部公文電子公布欄中,有關「政令宣導」一令到位或須下載辦 理之公文,可由承辦人員以國軍個人電子憑證自行下載簽辦。 (A)O(B)X
64、單位應於單位網站上設置電子公布欄專區,視公文性質登載於電子 公布欄專區,並得輔以電子郵件告知,不另行文。(A)O(B)X
65、配合紙張減量及作業簡化政策,辦理講習或會議時,可事先運用政務辦公室網站提供之報名系統開放線上報名,便於名冊彙整,系統帳號可向單位文書官申請。 (A)O(B)X
66、文書檔案作業手冊電子檔可至政務辦公室網站自行下載運用。(A)O(B)X
67、公文電子發文附件,應使用微軟文書作業軟體編輯及微軟文件格式 發送。 (A)O(B)X
68、電子公文附件全面改用ODF文件格式,係為國家發展委員會推動ODF 為政府文件標準格式目標之一。(A)O(B)X
69、辦理需要事先調查參加人員之講習或會議前,均可運用政務辦公室 講習報名系統,要求與會人員於會前實施線上報名。(A)O(B)X
70、因業務需要對所屬單位實施資料收整時,運用政務辦公室線上表單 系統,將收整改以電子化作業,可達成業務表單電子化目的。(A)O(B)X
71、採電子發文時,附件格式應以ODF為主,儘量避免使用PDF格式,以 免造成收文單位無法編輯或再運用。(A)O(B)X
72、國防部線上表單系統適用範疇僅限服裝型號調查、伙食意見滿意度 等問卷類型表單,無法用於業務資料調查。 (A)O(B)X
73、發文至駐美軍事代表團,均應採紙本交換傳遞,不得使用電子交換 。 (A)O(B)X
74、屬單位內部通報性質之公文,應登載單位內部電子公布欄或電子傳 遞方式告知,相關紀錄至少保存1年。(A)O(B)X
75、公文電子發文之附件夾檔如為圖檔應使用ODF格式。 (A)O(B)X
76、辦理無解密條件之機密檔案密等註銷審認作業後,無論原正副本單 位為國軍單位或非國軍機關,均應使用「檔案密等註銷通知暨查詢系統 」通知,以減少行文。 (A)O(B)X
77、收受「檔案密等註銷通知暨查詢系統」產製之機密文書機密等級變 更或註銷建議單,經收文人員掛號後,應比照正式來文處理。(A)O(B)X
78、參謀人員辦理無解密條件之機密檔案密等註銷審認作業時,如原正副本單位均為國軍單位,以簽呈請權責長官核示註銷即可,不須辦稿。(A)O(B)X
79、參謀人員辦理無解密條件之機密檔案密等註銷審認作業後,應提供 奉核簽呈 (含收/發文字號資訊)予檔案人員登錄於「檔案密等註銷通知 暨查詢系統」,並配合完成檔案原件密等劃記。(A)O(B)X
80、「檔案密等註銷通知暨查詢系統」主要提供無解密條件之機密檔案 密等註銷通知之用,辦理機密檔案密等註銷建議,仍應採行文方式。 (A)O(B)X
81、具核定機密資訊權責人員,應於接獲報請核密45日內,完成是項機 密資訊之核定。 (A)O(B)X
82、各級長官因任務需要,須向所屬業管機密資訊之承參調閱機密級( 含以上)之資訊時,僅需填寫「三聯單」即可使用。 (A)O(B)X
83、國軍人員因公攜帶機密級資訊出國時,應簽奉編階少將以上主官( 管)核定。 (A)O(B)X
84、國軍人員退伍、離職前3天應辦理機密資訊交接及清理,並由主官( 管)督導交接作業。 (A)O(B)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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