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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1年 - 111 鐵路特種考試_高員三級_會計:公司法#108535
科目:
公司法 |
年份:
111年 |
選擇題數:
0 |
申論題數:
7
試卷資訊
所屬科目:
公司法
選擇題 (0)
申論題 (7)
一、A 公開發行公司董事會共有 9 名董事,並未設有常務董事,公司派的董 事長甲認為,為因應時代需求應該轉型及裁員,且強力推行,但是其他 董事都認為應該發展核心業務以外,也應照顧員工。在一次董事會中, 一位董事提出臨時動議解任董事長,並獲得 8 票同意通過。試問:該解 任的決議效力為何?(25 分)
二、A 非公開發行股份有限公司(下稱 A 公司) ,公司章程規定: 「本公司資 本總額定為新臺幣十億元整,共分為一億股,每股新臺幣壹拾元整,得 分次發行。」A 公司考慮有意鞏固公司經營權,以避免被其他公司敵意 併購,且增加公司未來所需資金,擴充生產線。因此,董事會決議發行 特別股 60 萬股,每股面額 10 元,以每股 100 元發行,由全體股東按持 股比例認購。最低認購單位為 10,000 股。不足認購最低認購單位者,得 相互併足,共同申購。該特別股股東就公司股東會所有議案(包括選舉 議案),每股有表決權 100 權。請問:A 公司發行上述特別股,是否合 法?請分別附具理由說明之。(25 分)
三、A 非公開發行股份有限公司(下稱 A 公司)為國際知名健康生技大廠, 因為適逢國際防疫需求,導致訂單大增。另外,市場上前景一片看好, A 公司董事會也因此獲得股東們的支持。而 A 公司近期要舉辦股東常 會,許多股東們開始紛紛擬提出議案,公司法務單位將先就各式各樣的 提案進行審查,列出相關問題給董事會了解,再由董事會進行後續法定 程序。第一案,係持有無表決權 2%股份的股東甲,提案解除個別董事的 競業禁止。第二案,合計持有具表決權 1%股份的股東乙、丙、丁,共同 提案變更章程來增訂特別股於其中。第三案,保險業股東戊持有 3%股 份,為讓公司增進公共利益,淨零排碳,提案敦促公司應重視環保改用 綠電。試依照我國公司法分析前述提案有無違法之處。(25 分)
(1)丙、丁有何法律上的訴權,可追究甲的責任?
(2)其應具備何種資格?
(3)丙、丁若有權利得追究甲之責任,應如何為之?
(4)在現行法制下,丙、 丁在追究甲之責任時,可能面臨何種困難而不願進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