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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1年 - 111 地方政府特種考試_三等_商業行政:公司法#112494
科目:
公司法 |
年份:
111年 |
選擇題數:
0 |
申論題數:
4
試卷資訊
所屬科目:
公司法
選擇題 (0)
申論題 (4)
一、甲出資成立A有限公司(下稱A公司),其資本總額新臺幣(下同)5,000萬元由甲全數出資繳足。於5,000萬元資本額中,甲於A公司章程所記 載之出資額僅為2,000萬元,其餘3,000萬元係分別以其妻乙、其長子 丙與次子丁之名義,各登記出資1,000萬元,並選任乙、丙、丁三人為 A公司董事,丙為董事長,隨後辦理公司設立登記。十餘年後某日,甲 與丙爆發嚴重口角,甲遂拿家中乙、丙、丁三人印章自行製作資本額轉 讓同意書,其內容為甲、乙、丙、丁皆同意丙之出資額全數轉讓予甲, 並於隔日辦理變更登記。丙得知其名下股權為甲剝奪後,起訴請求確認 其所有之A公司1,000萬元之股東權利存在。請依公司法規定,附理由 分析丙的主張是否有理由?(25 分)
二、A有限公司(下稱A公司)資本總額為新臺幣(下同)2,000萬元,甲出資1,250萬元,乙出資500萬元,丙出資250萬元,A公司章程並規 定股東每出資1,000元有一表決權。甲、乙、丙三人選任乙為A公司董 事兼執行業務股東。A公司經營數年後,獲利穩定成長,甲與丙有意將 A公司變更為股份有限公司,私下與乙商議,乙當場表示反對,並憤而 離席。甲、丙二人商議後,遂以兩人共同名義發文邀請乙於隔日上午九 時於公司召開股東會討論變更組織為股份有限公司之議案,乙並未出 席,甲與丙遂做成股東會決議,變更A公司為股份有限公司,並立即以 甲、丙二人名義當場口頭召集股東會,選任甲、乙、丙三人為董事,隨 後即由得票數最高之甲召開董事會,選任甲為董事長。乙得知會議結果 後,起訴主張A公司所召開之變更組織為股份有限公司之股東會,及組 織變更後之股東會及董事會皆屬無權召集,且並未通知乙,應屬無效。 請依公司法規定,附理由分析乙的主張是否有理由?(25 分)
三、甲與A股份有限公司(下稱A公司)為B股份有限公司(下稱B公司) 股東,B公司並未公開發行有價證券。甲與A公司簽訂股份轉讓協議, 由A公司承購甲所有全部B公司之股份,並以五年分期給付股款,協議 條款特別約定,甲於訂約後應立即將所有股份全數移轉予A公司,於股款全數清償之前,A公司承諾其所有以A公司法人代表人身分當選之B公司董事,皆得由甲隨時改派。二年後,甲不滿意以A公司法人代表人身分當選之B公司董事長乙的經營績效,要求A公司改派丙,以取代乙為B公司董事,經A公司拒絕。甲遂起訴主張A公司違反表決權拘束契約。請依公司法規定,附理由分析甲的主張是否有理由?(25 分)
四、甲為A股份有限公司(下稱A公司)之發起人,於A公司籌備設立時, 為A公司購買兩筆鄰近新竹科學園區之廠房土地,以供A公司未來興 建一期廠房與二期擴建之用,並皆登記於甲名下,A公司設立後,土地價格飆漲,甲主張其為A公司所購置的廠房預定地為面積較小的一筆土地,面積較大的另一筆土地為其個人投資,拒絕將該筆土地返還予A公司,請問A公司應如何向甲主張?請依公司法規定,附理由詳加分析。 (25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