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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與刑事訴訟法(大意)
> 112年 - 112 司法、調查特種考試_三等_行政執行官、檢察事務官財經實務組、檢察事務官電子資訊組、檢察事務官營繕工程組、調查工作組:刑法與刑事訴訟法#116162
112年 - 112 司法、調查特種考試_三等_行政執行官、檢察事務官財經實務組、檢察事務官電子資訊組、檢察事務官營繕工程組、調查工作組:刑法與刑事訴訟法#116162
科目:
刑法與刑事訴訟法(大意) |
年份:
112年 |
選擇題數:
0 |
申論題數:
8
試卷資訊
所屬科目:
刑法與刑事訴訟法(大意)
選擇題 (0)
申論題 (8)
一、富二代甲喜歡混夜店,見貌美女子便搭訕喝酒,某日見 A 獨自一人,便灌 A 不同種類的酒,趁 A 不勝酒力昏睡時,便攙扶其至汽車旅館對其性交,另架設手機錄下 A 女被性交的畫面及裸睡樣子。第二天甲食髓知味, 又到夜店認識 B,酒後雙方合意至汽車旅館拍攝性愛照片。數週後甲的手機故障,至乙開設的手機行修理,乙見手機內的性愛照片及錄影精彩, 遂上傳至其臉書供人觀覽炫耀。又因為乙女友 C 不久前與其分手,乙心中憤憤不平,便利用其熟稔資訊技術,將 C 的臉與手上性愛照片中女子的臉合成,製作 C 的裸照,再傳給 C 告訴她,如果不與乙重修舊好,將傳送到 C 所屬公司及家人。請問甲、乙的行為如何論處?(25 分)
二、警察甲接到商家來電,有位女子乙因喝酒在其店內大聲叫囂、不願離開,遂到場處理。因乙情緒失控,酒醉而有哭泣不止、拍桌及對甲高聲大叫, 甲無法阻止,見乙拿起椅子,誤以為乙要對其攻擊,情急之下對乙數次 噴灑辣椒水並擊打其頭部,造成乙眼睛無法睜開,因而跌倒受傷。事實上乙拿椅子只不過是累了想坐下來。經查依「警察人員使用防護型應勤 裝備注意要點」第 3 點規定,警察人員於依法執行職務遭受強暴、脅迫、抗拒或其他事實需要,除情況急迫外,於相對人經口頭警告仍不聽從時,始得使用辣椒水。使用時並應依該要點第 4 點之規定,考量地形及地物之狀況,避免造成相對人其他傷害;使用原因已消滅,應立即停止使用。 請問甲的行為是否成立犯罪?(25 分)
(1)何謂「嚴格之證明」、 「自由之證明」?
(2)請說明於刑事程序中,何種事項須經「嚴格之證明」 、何種事項僅以「自由之證明」即可?並請就上開案件中,關於認 定「搜索」、 「羈押」及「甲有販賣第一級毒品」等事實,論述是否需要經「嚴格之證明」?(25 分)
(1)請論述檢察官就本案之詐欺取財罪部分起訴,效力是否及於一般洗錢罪部分?
(2)依目前實務之作法,檢察官就該一般洗錢罪部分,通常係以如何之方式請求法院併予審理?
(3)得否就一般洗錢罪部分另行起訴?
(4)倘檢察官就一般洗錢罪部分又向同一法院提起公訴,法院對於該另行起訴之一般洗錢罪部分,應為如何之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