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營建法規(包括建築法、都市計畫法、區域計畫法、國民住宅條例等法律及其相關法規)
> 112年 - 112 高等考試_二級_建築工程:營建法規(包括建築法、都市計畫法、區域計畫法、國民住宅條例等法律及其相關法規)#116725
112年 - 112 高等考試_二級_建築工程:營建法規(包括建築法、都市計畫法、區域計畫法、國民住宅條例等法律及其相關法規)#116725
科目:
營建法規(包括建築法、都市計畫法、區域計畫法、國民住宅條例等法律及其相關法規) |
年份:
112年 |
選擇題數:
0 |
申論題數:
8
試卷資訊
所屬科目:
營建法規(包括建築法、都市計畫法、區域計畫法、國民住宅條例等法律及其相關法規)
選擇題 (0)
申論題 (8)
一、活化再利用閒置公有空間可以滿足不同需求,創造空間的新價值。如欲將都市計畫內閒置或低度使用之國中小校舍更改為高齡長照據點,請就 「土地使用分區」以及「使用執照」為論述範圍,詳述需依那些營建法規進行變更程序。(25 分)
二、建築工地工安意外造成寶貴生命傷亡及財物損失。請就「建築法」為論述範圍,詳述違反那些工地安全相關規定將導致勒令停工與罰鍰。(25 分)
三、「政府採購法」第二十四條規定機關基於效率及品質之要求,得以統包方式辦理招標。請就主辦機關角度申論,相較於傳統設計後再發包施作方式,統包方式應注意事項。(25 分)
(一)公益出租人(住宅法)
(二)特定區域(國土計畫法)
(三)承攬造價限額(營造業法)
(四)垂直區劃(建築技術規則)
(五)法定空地(建築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