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營建法規(包括建築法、都市計畫法、區域計畫法、國民住宅條例等法律及其相關法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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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2年 - 112 高等考試_二級_建築工程:營建法規(包括建築法、都市計畫法、區域計畫法、國民住宅條例等法律及其相關法規)#1167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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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論題
試卷:112年 - 112 高等考試_二級_建築工程:營建法規(包括建築法、都市計畫法、區域計畫法、國民住宅條例等法律及其相關法規)#116725
科目:營建法規(包括建築法、都市計畫法、區域計畫法、國民住宅條例等法律及其相關法規)
年份:112年
排序:0
申論題資訊
試卷:
112年 - 112 高等考試_二級_建築工程:營建法規(包括建築法、都市計畫法、區域計畫法、國民住宅條例等法律及其相關法規)#116725
科目:
營建法規(包括建築法、都市計畫法、區域計畫法、國民住宅條例等法律及其相關法規)
年份:
112年
排序:
0
申論題內容
一、活化再利用閒置公有空間可以滿足不同需求,創造空間的新價值。如欲將都市計畫內閒置或低度使用之國中小校舍更改為高齡長照據點,請就 「土地使用分區」以及「使用執照」為論述範圍,詳述需依那些營建法規進行變更程序。(25 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