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強制執行法與非訟事件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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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3年 - 113 司法特種考試_三等_司法事務官法律事務組:強制執行法與非訟事件法#122043
科目:
強制執行法與非訟事件法 |
年份:
113年 |
選擇題數:
0 |
申論題數:
4
試卷資訊
所屬科目:
強制執行法與非訟事件法
選擇題 (0)
申論題 (4)
一、甲與乙原係好友,甲自民國(下同)106 年起長期向乙借貸金錢創業, 並簽有借據,累積至 113 年 1 月總借款結算後已達新臺幣 350 萬元,乙因結婚急需用錢乃向甲請求返還,雙方於是口頭約定 113 年 4 月 1 日清償全部借款。詎屆期甲因創業失敗仍未清償,乙乃向甲發出存證信函催告,甲則回函斷然拒絕清償並否認有債務,並於回函中聲稱此款項實則為乙為投資甲創業所為之投資行為,並非借款,投資本即有賺有賠,不 能因創業失敗即欲追回款項。乙催告遭拒後,為保全債權,於起訴前乃提出106年甲簽署之借據及 113 年之催告存證信函及甲拒絕履行之回函,向新北地方法院聲請假扣押,並陳明若假扣押釋明有不足,願供擔保以補充之,經地方法院以乙僅釋明債權之存在,但完全未釋明假扣押之原因而駁回其假扣押之聲請,乙不服,提出異議主張其提出之存證信函即為假扣押原因之釋明。請問乙之異議是否有理由?(25 分)
二、強制執行之基本價值「比例原則」 、「人道原則」 、「效率原則」為何?請 引用強制執行法條文說明之。(25 分)
三、債權人李強對債務人陳灝有借款債權新臺幣(下同)800 萬元,因已屆清償期未獲償,而提出民事訴訟,獲全部勝訴確定判決,李強乃依確定判決對陳灝發動強制執行,查封陳灝所有市價約 500 萬元之 A 屋。於強 制執行中,拍賣之前,陳灝因憂心過度而心臟病發死亡,陳灝配偶已於多年前病逝,僅有一獨生子陳子明,且其未於法定期限內拋棄繼承。請問本件之強制執行程序是否必須因陳灝之死亡而停止?李強可否對繼承人陳子明續行拍賣 A 屋?又,李強可否因 A 屋地段偏遠不佳難獲拍定,改向執行法院主張繼承人陳子明已因繼承獲得 A 屋之遺產市價 500 萬元,因此聲請查封陳子明在繼承遺產價值範圍(500 萬元)限額以內之固有銀行存款?(30 分)
四、甲為大大公司之股東,依公司法第 245 條向法院聲請「繼續六個月以上, 持有已發行股份總數百分之一以上之股東,得檢附理由、事證及說明其必要性,聲請法院選派檢查人……」 。法院受理之後,經函請各律師公會及利害關係人及聲請人,均無意願擔任檢查人,法院可否以「經多方函詢均無從選派檢查人」而駁回聲請?(20 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