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強制執行法與非訟事件法
> 111年 - 111 司法特種考試_三等_司法事務官法律事務組:強制執行法與非訟事件法#110287
111年 - 111 司法特種考試_三等_司法事務官法律事務組:強制執行法與非訟事件法#110287
科目:
強制執行法與非訟事件法 |
年份:
111年 |
選擇題數:
0 |
申論題數:
4
試卷資訊
所屬科目:
強制執行法與非訟事件法
選擇題 (0)
申論題 (4)
一、債權人甲於第一審法院取得對債務人乙返還借款之勝訴判決,該判決並 准許甲提供擔保後予以假執行,甲乃提供擔保後,聲請執行法院予以假 執行。假執行程序進行中,乙對上開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並聲請第二 審法院准予停止執行,該法院應如何處理?(25 分)
二、拍賣 A 動產定有底價而無人應買時,債權人甲向執行法院表示願承受 A 動產。越數日,甲後悔不願承受,並拒絕補繳差額。如本件別無其他債 權人,而 A 動產顯有拍得相當價金之可能時,執行法院應如何處理? (25 分)
三、股份有限公司之股東聲請法院准其選派檢查人事件,法院為裁定前,應 訊問利害關係人(非訟事件法第 172 條第 2 項)。其訊問可否以書面通 知陳述意見方式為之?又法院所欲選派之檢查人是否為該條項之利害 關係人?(25 分)
四、債權人甲對債務人乙有債權存在,乙對該債務亦對甲設定最高限額抵押 權並經登記。甲以該債務屆清償期,未獲乙清償為由,提出抵押權登記 簿、債權憑證等,向管轄之第一審法院聲請准予拍賣抵押物,經該法院 裁定予以准許。乙以其與甲間並不認識,其並未設定抵押權於甲等語為 辯,不服上開裁定而提起抗告。試問:抗告法院對乙之抗辯是否須予以 審究?(25 分)